點發聲|管理處收走門外快遞 繳8000元天價「行政費」方能取回?
【點新聞報道】快遞被送到家門口,卻被物業以「佔用公共空間」為由沒收,想取回竟要支付高達8000港元的「行政費」?早前有市民在社交平台發文稱,其快遞包裹被住所物業管理處扣押,對方態度強硬索要高額費用,可她作為住戶卻對有關規定聞所未聞。事件引發網民熱議,究竟屋苑管理處是否有權沒收私人物品?強收高額「行政費」又有何依據?點新聞記者跟進事件,並諮詢法律專家拆解其中權責問題。
門外快遞遭物業沒收 繳8000港元方可取回
帖文指,事主為大圍富嘉花園住戶,某日其快遞包裹被送到單位門外,其後被物業管理處以「佔用公共空間」為由沒收。事主全程不知情,直到回家見到管理處貼在門上的通知,才發現自己收到快遞且已「違規」,前往管理處索要包裹時,卻被要求支付8000港元「行政費」。
事主與管理處溝通指自己未聽過此項要求,願折中向管理處支付100港元/日的暫存費,並保證日後遵守規定,但對方拒絕協商且態度惡劣,堅持索要罰款,強調自己「只是上班打工,照上面指示辦事」。
未見通告先見罰款 物業管理方式引質疑
與管理處協商無果後,事主求助快遞公司,最終在屋苑的一間破舊倉庫找到包裹。雖然找回失物,但事主仍對事件感到困惑。「小區內沒有張貼通告,我們那棟樓的樓道、樓梯我都看過。」事主稱從未在公共區域見到任何有關「在走廊擺放物品屬違規、要繳8000港元」的提醒,有關通告僅貼在管理處辦公室內,住戶完全沒法得知有關要求。
事主表示完全理解消防安全的重要性,但管理處此前並未提出要求,住戶們在門外擺放鞋履等私人物品也從未被提醒甚至罰款,如今門外包裹被直接沒收,且被索要高額罰款令人不解。此外,事主關心管理處是否有權在住戶毫不知情的情況下沒收私人物品?是否有權收取高額「行政費」費用?8000港元的金額設定又有何依據?點新聞記者就此向香港調解仲裁中心主席、執業律師蘇文傑尋求法律意見。由於富嘉花園屬私人參建居屋,記者亦正向房委會查詢。
律師:物管行為無法律依據 住戶可報警
蘇文傑表示,一般情況下,物業管理處無權未通知住戶便沒收其門外物品。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物業管理公司或業主立案法團的權力,來源於大廈公契或業主大會通過的決議,除非經全體業主會議合法通過,並已張貼、公告於公共地方,否則其規則對單位業主或住戶一般無法律約束力。事件中,管理處未公開張貼有關告示或書面通知業主,其「樓道禁止擺放雜物」的規定對住戶而言未必具有法律效力。
蘇文傑續指,即便該規則存在,「沒收私人財物」涉及剝奪財產權,物管公司無權自行收走及充公他人物品。如若包裹是在住戶「未知情」下由快遞員短暫放置於門外,物管卻私自收走,更有可能構成「干擾私人財產或不當扣押」。
此外,物業要求住戶繳交8000元「行政費」或「取回費用」的行為,在法律上亦無根據。蘇文傑指出,物業管理處只能按業主立案法團或大廈公契收取「管理費」或「違規行政費」,但金額必須合理且明確載列於管理規章中。事件中高達8000港元的「行政費」相當可能屬不合理收費,除非已在業主大會通過、獲房委會或主管部門批准,並清晰載明於合約或屋苑管理條例,否則該行為可能構成「不合理財物扣押」,更可能涉及「不誠實取用他人財產」罪。
蘇文傑總結指,若事主未曾指示快遞員將包裹放置於門外,也未長期在門外堆放雜物,在法律上不構成「佔用公共空間」行為,有權要求物管即時歸還包裹,亦可考慮報警,以防有任何人士「侵佔私人財物」。
遇類似情況應如何維權?
如若遇到物管單方面沒收私人物品、索要費用且拒絕協商的情況,蘇文傑向住戶提供4項可行建議。
1) 向主管部門或監管機構投訴
住戶可聯絡房屋署、房委會(若屋苑為居屋或公營房屋)及物業管理業監管局,投訴物業公司濫權、違反專業操守。
2) 書面要求歸還財物
住戶可通過掛號信或電郵通知物管,要求即時歸還包裹;保留相片、錄音、通信紀錄等相應證據。
3) 報警處理
若管理處拒絕交還沒收物品並索取金錢,可能涉及刑事侵佔,住戶可考慮報警。
4) 小額錢債審裁處申請索償
若因管理處行為導致損失(如包裹損壞等),金額不超過75000港元,住戶可向小額錢債審裁處提出申訴。
(點新聞記者林渠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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