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真D|處理通緝犯財產被定罪絕非「連坐」
文/黎岩
因協助被香港警方國安處通緝的潛逃海外的女兒郭鳳儀處理保險資產的郭賢生,早前被裁定「企圖處理潛逃者財產罪」罪名成立,昨日(2月26日)被法庭依法裁定入獄8個月,成為首宗潛逃海外通緝犯在港家人被《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定罪的個案。如此證據確鑿且依法公正裁決的案件,卻被別有用心的境外勢力污衊歪曲為「連坐」,更加印證了境外反中亂港勢力依然蠢蠢欲動,絕不會放棄任何蠱惑人心、破壞香港和諧穩定的機會,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任重道遠,必須警鐘長鳴。
郭賢生的叛逆女兒郭鳳儀是2020年在美國成立的反中亂港組織「香港民主委員會」的「執行總監」,該組織成立的宗旨就在於呼籲並推動國際反華勢力制裁香港特區。其成立伊始,就鼓動美國當局通過所謂的「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保護香港法案」和「香港自治法案」,制裁依法執法司法的中國內地及香港特區的官員。2021年1月,該組織向2020年7月乘船潛逃台灣的五名黑暴參與者提供贊助前往美國。身在美國的郭鳳儀更公然乞求美國當局禁止香港特首李家超2022年11月赴美出席亞太經濟合作組織會議。
該組織大多數成員都因煽惑制裁而違反包括香港國安法在內的香港法律,被香港警方通緝,其中就包括郭鳳儀、張崑陽、羅冠聰、許智峯,郭鳳儀2023年7月被警務處國家安全處懸紅100萬港元通緝。
現年69歲的郭賢生,2025年初知法犯法,企圖處理潛逃在外的女兒郭鳳儀的保單並冒簽郭鳳儀簽名領取結餘款項近9萬元,於2025年4月30日,被警方國安處以涉嫌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中「企圖處理潛逃者財產」等罪名逮捕並落案起訴,本月11日被裁定罪名成立,昨日在西九龍法院判囚8個月。
法官昨日在裁審時明確指出,依據法例,「無人可以處理潛逃者嘅資產」,且被告的行為令已經潛逃在外的女兒郭鳳儀因為有人能處理她的資產,會增加郭鳳儀拒絕回港受審的機會,難達至依法防範制止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目的。
事實上,儘管保單結餘由被告親自提取,無證據顯示保單結餘會轉款予郭鳳儀,表面看來似乎沒有直接令郭鳳儀得益,但並不排除被告通過其他途徑將款項轉予郭鳳儀的可能性。惟被告在兩個月內兩度遞交文件,欲取回保單結餘,涉案結餘近9萬元,並非微小的數目,而案發時被告有理由相信並深知自己並非保單的擁有人,故並非在取自己的個人資產,更涉及冒充潛逃通緝犯簽署,案情嚴重。
很顯然,《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立法目的,就在於通過防範他人去處理潛逃者的資產,迫使潛逃者回港受審,「唔希望被制裁嘅人有經濟資源做犯法嘅野」。若然有人能夠代為處理潛逃者的資產,「咁潛逃者咪可以唔使返香港」,完全違背了立法初衷就是不希望潛逃者有經濟支持及協助。
法官在庭上強調,本案被告是在明知法例相關規定的情況下,蓄意犯險處理通緝犯的資產而惹上官非,不存在「連坐」及集體懲罰,亦與其是否親屬無關係。就算是與通緝犯非親非故,若然冒簽通緝犯姓名並為其處理財產,顯然觸犯了《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中的相關規定。
法律不會因為親情或無知就做出寬恕,也不會因為是親屬就做出株連。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47條明確規定,參加或支援境外情報組織,或接受其提供的利益等條款中列明:如任何人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罔顧是否會危害國家安全,而明知地就境外情報組織作出受禁作為,該人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4年。該條款所指的利益包括任何饋贈、貸款、費用、報酬或佣金,其形式為金錢、任何有價證券或任何種類的其他財產或財產權益;將任何貸款、義務或其他法律責任全部或部分予以支付、免卻、解除或了結;任何其他服務或優待(款待除外),包括維護使免受已招致或料將招致的懲罰或資格喪失,或維護使免遭採取紀律、民事或刑事上的行動或程序,不論該行動或程序是否已經提出。這其中就包括了被告郭賢生自主處理已經成年的通緝犯郭鳳儀個人保險資產的犯罪行為。
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規定的法例受禁作為亦包括向該組織(或代該組織行事的人)提供實質支援(包括提供財政支援或資料,以及為該組織招募成員)。毫無疑問,執法機構有權查封查禁通緝犯名下的所有資產,包括各種有價證券與不動產。國安通緝犯郭鳳儀名下的保險資產顯然屬於《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規管的財產的一部分。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54條「配合境外勢力的涵義」亦列明,該人代境外勢力作出該項作為,包括該人在境外勢力控制、監督、指使、要求、資助或以其他方式支援下,作出該項作為。法庭無需證明郭賢生是否已經接到其女兒郭鳳儀的要求,畢竟,郭賢生事實上已經做出了符合郭鳳儀期望的處理其保險資產的主觀願望。《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56條有關代境外勢力作出作為的推定亦列明,被告人知道或理應知道,該項作為或其任何部分是會使該境外勢力達到其目的的;或是會在其他情況下使該境外勢力得益的,被告人即須被推定為屬於代該境外勢力作出該項作為。意即被告代境外勢力作為並使境外勢力獲益,則控罪即告成立。
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上述條文清晰明確規定,不論被告與境外勢力(包括逃亡境外被通緝的案犯)是否為直系或非直系的親屬關係,或者同事朋友關係,只要代境外勢力處理任何財產,即視為「企圖處理潛逃者財產罪」罪名成立,與其是否為親屬毫無關係。
就郭賢生案件來看,協助國安案犯處理個人財產顯然已觸犯了《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相關規定。法官姑念被告年屆七旬,年事已高,且再犯案的機會低,才酌情輕判監禁8個月,已經是法理情兼備的公正裁決。境外反華勢力污衊「連坐」,完全是對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治的別有用心的抹黑和攻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