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顛覆案|上訴庭:否決預算案屬「大殺傷力憲制武器」 駁回所有上訴

【點新聞報道】「35+串謀顛覆政權」案,45名被告早前被裁定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刑期從4年2個月到10年不等。其中12名被告提出上訴,而律政司就脫罪被告劉偉聰提出上訴,要求發還重審。高等法院上訴庭今日(23日)駁回所有上訴,維持原判。上訴庭在判案書中指出,原審法庭將量刑基準一律定為7年並非明顯過高。假如該謀劃涉及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量刑基準甚至可在7年以上。

上訴庭在判案書中指,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乃「大殺傷力憲制武器」,旨在迫使行政長官辭職、癱瘓政府運作及強迫中央人民政府宣布結束「一國兩制」政策。該謀劃是嚴重干擾、阻撓、破壞、甚至顛覆香港特區憲制秩序的手段。綜觀整個謀劃,當中涉及三個連續步驟,最終是要嚴重干擾、阻撓、破壞、甚至顛覆香港特區憲制秩序,這顯然是濫用基本法第73條賦予的權力。

上訴庭表示,上訴方辯稱立法會議員在審核財政預算時,有權將與預算利弊無關的題外事項一併考慮,例如要政府負責、要求行政長官就嚴重瀆職行為負責,以及爭取「五大訴求」或其他包括普選等政治訴求。但指出各方陳詞在這方面流於表面,未能協助上訴法庭,因此不會就此極其重要的憲制問題下定論。立法會議員在審核財政預算案時,仍不能藉聲稱考慮與預算案無關的題外事項,而違反維護香港特區憲制秩序的憲制責任。

上訴庭指出,注意到證據顯示「五大訴求」內容隨時間演變,但迫使行政長官辭職一項一直存在。從背景看來,這正是該謀劃的第三個步驟,最終目的是嚴重干擾、阻撓、破壞、甚至顛覆香港特區憲制秩序。藉審核財政預算以達到此目的,明顯有違立法會議員維護香港特區憲制秩序的責任,並繼而造成香港國安法第22條所述的顛覆性後果。

上訴庭認為,有關謀劃是第一被告戴耀廷構思、倡導及推行的「大殺傷力憲制武器」,目的是顛覆香港特區憲制秩序,因此屬香港國安法第22條所指的非法手段。該連串行為是要利用基本法第50至52條所訂機制來實行該謀劃,造成香港國安法第22條所述的顛覆性後果,屬所指的被禁行為。而立法會議員聲稱行使公職職權時,包括基本法第73條及第64條下的職權,不得違反維護香港特區憲制秩序的憲制責任。若立法會議員加入該謀劃及參與該連串行為,必然已違反維護香港特區憲制秩序的憲制責任。此外,若有被告同意加入該謀劃及參與該連串行為,並懷有相關所述的顛覆意圖,被控的串謀罪便罪名成立。

上訴庭:原審法庭拒接納謀劃不可能成事為求情理由的做法正確

在量刑方面,上訴庭指出,原審法庭拒絕接納該謀劃不可能成事為求情理由,做法正確。而誤解法律在本案不是有效的求情理由,原審法庭為此而給予的所有減刑,實非必然。而將申請人的量刑基準一律定為7年,並非明顯過高。上訴庭解畫指,因為他們謀劃以申請人當選為手段,目標是要令香港特區憲制秩序陷入混亂。他們被定罪的主因是懷有上述顛覆目的,在選舉工程中發言或行事多少,根本沒有分別。上訴庭亦直言,假如該謀劃涉及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量刑基準甚至可在7年以上。

另外,原審法庭有權不因應第38被告林卓廷和第41被告梁國雄過往公職而減刑,任何可能的扣減已被他們過往的犯罪行為抵銷。至於第14被告何啟明和第36被告陳志全,鑒於本案罪責之嚴重性,因服務社會而獲減刑2至3個月已屬上限。

上訴庭又提到,原審法庭下令第27被告黃子悅和第37被告鄒家成的刑期,與他們正在服刑的暴動案刑期全部分期執行,認為做法無可批評,實屬有理。而因應第5被告吳政亨和鄒家成擔當的角色和參與程度,法庭有理由提高他們的量刑基準。此外,鄒家成身為「墨落無悔」聲明發起人,法院加刑12個月既沒原則上犯錯,也沒明顯過重。

(點新聞記者蘇鉅祖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