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網快評|35+顛覆案罪行嚴重 上訴庭駁回被告上訴合理合法
以戴耀廷為首的反中亂港團夥,2020年組織、策劃及參與違法「初選」,企圖藉此癱瘓特區政府、顛覆國家政權,觸犯香港國安法。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依法審理「35+顛覆案」,當中主腦戴耀廷被判囚10年。判決反映了案件的嚴重性,彰顯了高度的法治精神,為系列國安案件的審理樹立了標杆。
本案為香港首宗顛覆國家政權案,一眾被告企圖通過奪取立法會控制權(35+),無差別否決政府的一切議案,癱瘓立法會,癱瘓政府,破壞或推翻由憲法和基本法確立的特區憲制秩序,被裁定一項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罪名成立。除了主腦戴耀廷被判囚10年外,其他多名組織策劃者和拒絕認罪被告,則被判處6年至7年多的刑期,一般參與者被判4至5年刑期。整體而言,判刑充分體現了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
判決生效後,認罪的戴耀廷未提出上訴。案中12名原審不認罪、被判囚的被告,提出定罪及刑期上訴,包括鄒家成、吳政亨、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黃碧雲、何桂藍、陳志全、林卓廷、梁國雄和余慧明,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原審認罪、被判囚的被告黃子悅提出刑期上訴。譚得志在開庭前自行撤回上訴,彭卓棋在開庭後亦確認撤回上訴。
高等法院上訴庭依法進行上訴聆訊後,今早(23日)頒布裁決,全部12名被告的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事實上,這亦再次證明了一眾被告牽涉35+顛覆政權案罪行之嚴重,上訴庭駁回各被告的上訴亦是合理合法。
上訴庭頒下的判案書指出,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特別行政區域。立法會議員行使公職職權時,不得違反他們在基本法第104條及立法會誓言下,必須維護香港特區憲制秩序的憲制責任。也就是說,基本法允許立法會可以否決預算案,雖然這樣的情況一定十分罕見,但立法會議員不能挑戰憲制秩序。無差別否決預算案是濫用相關權力作為挑戰憲制的工具,明顯違反相關法例。
正如第一被告戴耀廷所構想及宣揚,以及所有選擇加入該謀劃的參與者所知悉,「35+」顛覆政權的謀劃乃「大殺傷力憲制武器」,旨在迫使行政長官辭職、癱瘓政府運作及強迫中央人民政府宣布結束「一國兩制」政策。該謀劃是嚴重干擾、阻撓、破壞、甚至顛覆香港特區憲制秩序的手段,這顯然是濫用基本法賦予的權力,同時是要造成香港國安法第22條所載顛覆性後果的手段。因此,若有被告(包括立法會議員)同意加入「35+」顛覆政權謀劃及參與該連串行為,並懷有顛覆意圖,他被控的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便罪名成立。因此,所有被告關於定罪的上訴全部被駁回。
關於刑期的上訴方面,多名被告將「35+」顛覆政權的謀劃不可能成事作為求情理由,原審法庭拒絕接納。對此,上訴法庭指出,原審法庭的做法正確,任誰都不能抹煞該謀劃的可能性。以2019和2020年的動盪情況而言,實難保立法會內形勢不會傾向申請人及理念相近的人。
多名被告上訴時稱,原審法官量刑起點過重,且沒有「恰當區分」被告的角色罪責。筆者認為,本案牽涉癱瘓政府以致顛覆國家政權,本身案情嚴重,量刑肯定要體現他們的顛覆意圖。對此,上訴法庭指出,將申請人的量刑基準一律定為7年,並非明顯過高。因為他們謀劃以申請人當選為手段,目標是要令香港特區憲制秩序陷入混亂。他們被定罪的主因是懷有上述顛覆目的,在選舉工程中發言或行事多少,根本沒有分別。上訴庭亦直言,假如該謀劃涉及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量刑基準甚至可在7年以上。
原審法庭沒有因應被告林卓廷和梁國雄過往曾擔任立法會議員的公職而減刑,對此,上訴庭明言,任何可能的扣減已被他們過往的犯罪行為抵銷。至於被告何啟明和陳志全,上訴庭指,鑒於本案罪責之嚴重性,兩被告因服務社會而獲減刑2至3個月已屬上限。
被告黃子悅和鄒家成上訴時稱,原審法庭下令他們在本案的刑期與他們正在服刑的暴動案刑期全部分期執行,對此,上訴法庭直言做法無可批評。上訴庭解畫指,即使暴動發生在同一時期,並被指為受到該謀劃背後的相同政治信念驅動,基於兩項控罪皆極為嚴重,而串謀控罪的嚴重性更屬前所未見,原審法庭的命令實屬有理。同時,鄒家成身為「墨落無悔」聲明發起人,且該聲明沒有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被撤回,對整個「初選」必然具有額外推動力,原審法庭加刑12個月既沒原則上犯錯,也沒明顯過重。
高等法院上訴庭今日駁回所有被告的上訴,維持原判,在有力有效維護國家安全的同時,亦是一堂生動的國安教育課:涉嫌顛覆國家政權的反中亂港分子,注定難逃法網,要依法接受法律的公正審判。那些妄圖繼續勾結外力反中亂港的「黃絲」們,該醒醒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