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真D|歐美別干預黎智英案

文/梁言

昨日(9日),備受關注的黎智英違反香港國安法案件判刑,罪有應得的黎智英最終被判監20年,依法被法庭懲治。正當社會各界都歡迎法庭裁決時,歐美勢力又再干預案件,甚至呼籲特區政府、法庭「放人」,受到中國外交部發言人嚴正駁斥。事實上,黎智英案從頭到尾都是一宗司法案件,無關政治,無關身份,任憑外國勢力如何干預,如何為黎智英叫囂,司法問題始終要由司法解決,黎智英終歸要就其罪行負上刑責。

一如所料,外國政客果然在黎智英案判刑後作出干預。英、美、澳等國,都接連干預黎智英案,但他們的言論,就受到我國嚴正駁斥,其中外交部發言人林劍敦促有關國家尊重中國主權和香港法治,不得就特區司法案件審理發表不負責任的言論,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香港司法。外交部駐港公署則呼籲駐港外媒客觀公正報道案件,不應將法律問題政治化。至於特區政府,就強烈譴責多個國家及組織詆毀法庭獨立裁決及判刑,促請停止無根據的惡意攻擊,直言「倡議某種背景的人不應就其違法行為和活動受到法律制裁,等同給予其犯法特權,完全違反法治精神」。

事實上,外國勢力對黎智英案的干預,也是「一如所料」的充滿謬誤,首先一點就是黎智英並非因為受保障言論而被判刑,而是因為煽動、勾結外國勢力的罪行而被定罪及判刑;故此,黎智英的罪行,其實與言論、集會以及新聞自由無關,如果打着新聞自由的旗幟,就能夠成為「免罪金牌」,不同人都以不同「自由」作擋箭牌,只怕法治以後就難以彰顯。

如果社會各界去探究自由的重要意義,會發現政府、法律賦予市民自由,但同時亦有義務或責任,例如行使自由權利,不應妨礙他人的自由、損害他人或危害到社會。在《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十六條就提到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不過,如果涉及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衞生或風化,就可能會受到限制。即是說,有自由權利是一回事,如果涉及國家安全、公共秩序等,哪怕你是何許人,也不可能「想點就點」。

筆者認為,黎智英案清晰的地方,在於他的罪行十分明顯,例如透過《蘋果日報》煽動反政府情緒,是人所共知的事實;至於勾結外國勢力,黎智英跑到美國乞求美國干預香港事務,指自己「為美國而戰」,不止一次要求外國「制裁」香港,如果這也不算是勾結外國勢力,怎樣才算呢?筆者要指出,法理離不開道理,也離不開常理,當黎智英一心要推倒特區政府時,而且要外國一起「對付」香港,盲目支持黎智英的人,可有認清、了解事實?相信黎智英的行為發生在外國,一樣會被依法懲治,別無其他解決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