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黎判刑|法官:黎智英是幕後主腦罪行嚴重 判囚20年已考慮高齡及健康狀況

【點新聞報道】亂港黑手、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蘋果日報》相關3間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全部控罪成立,今日(9日)上午10時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判刑。其中黎智英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及一項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成立,被判20年監禁,其中18年分期執行。法官判刑時表示,黎智英是各項串謀的幕後主腦和推動者,故此將其量刑起點提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頒下判刑理由書,指法庭認為有關罪行屬「罪行重大」,判處刑期不應少於十年。就黎智英第一項控罪,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行,考慮到有關文章的數量、參與發布人數及持續時間等,法庭評估後裁定屬於最嚴重級別,採納21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就黎智英第二及第三項控罪,即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庭認為有關串謀不僅經精心策劃,且是早有預謀的,並涉及使用網上平台,觸及本地及海外受眾;而請求外國實施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的呼籲,無論是公開進行或者隱晦行事,都確實促成了外國政府針對香港特區以及針對中國及香港特區政府官員採取相關措施,法庭就控罪中的每項串謀採納15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法庭裁定,黎智英是各項串謀的幕後主腦和推動者,因此就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行原本21個月的量刑起點上增加兩個月,並就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原本15年的量刑起點上增加3年,初步定出監禁18年的暫定刑罰。法庭亦接納黎智英高齡、健康狀況及被單獨囚禁等因素,故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的刑期扣減1個月,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刑期分別扣減1年。

法庭考慮了黎智英所干犯的嚴重和重大犯罪行為,還有總刑期的原則,法庭信納其在本案的總刑期應為20年的監禁。故法庭下令:就第一項控罪所判處的刑期,當中的一年與第三項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就第二項控罪所判處的刑期,當中的兩年與第三項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第一、第二及第三項控罪的刑期的其餘部分則同期執行,故總刑期為20年監禁。

法庭知悉黎智英正就欺詐科技園一案服刑5‍年9個月。然而,法庭留意到該控罪與本案的控罪性質完全不同,兩案亦沒有關連。故此,在考慮過總刑期的原則後,法庭進一步下令,就本案所判處的刑期,當中的18年須與其在欺詐科技園一案所判處的刑期分期執行。

另外,被裁定罪成的《蘋果日報》三間公司被告,法庭看不到任何有力的求情因素,足以將公司被告的刑罰減低。故各公司被告被判罰款,第一項控罪罰款4500元;第二項控罪罰款300萬元,故總罰款為3,004,500元。

(點新聞記者蘇鉅祖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