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片)金晨肇事逃逸處罰結果公開:罰款1500元
【點新聞報道】近日,「金晨涉嫌交通肇事『頂包』事件」有新進展。浙江政務服務網公開了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稱,金某造成致人輕微傷或者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案。
主要違法事實:被處罰對象金某,於2025年03月16日15時07分駕駛滬FE**95號小型汽車在紹興市柯橋區湖塘街道嶺下村公交車站附近實施造成致人輕微傷或者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決定給予罰款1500元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詳情如下:
1月30日,「柯橋警方」發布警情通報,確認金晨因傷就醫未肇事逃逸,但助理「頂包」屬實,不存在騙保行為,相關違法行為將依法處理。通報指,1月29日,柯橋區分局關注到網傳金某在紹興柯橋涉嫌交通肇事「頂包」信息後,立即成立專班,開展事故情況複查、調查過程覆核等工作。
現基本查明,2025年3月16日中午11時許,金某、徐某青、劉某禕(經核查,三人均為外省籍人員,均系首次來紹)結伴在紹興柯橋古鎮遊玩、購物,其間未就餐。15時07分,金某(持有效駕駛證件)駕駛滬F牌照黑色越野車,途經柯橋湖塘街道一路段時,為避讓路上竄行狗隻發生單車事故,造成車內3人輕微受傷,及駕駛車輛、道路路牌、村居圍牆受損。
事故發生後,金某因臉部受傷急於就診,在劉某禕的陪同下打車離開,直接前往上海一醫院檢查住院,由徐某青留在現場報警處置。交警調查中,徐某青謊稱自己系駕駛員,民警經初查判斷為單車事故,未發現異常情況,遂按簡易程序進行處理。
經調查,徐某青事後未向保險公司實際理賠,不存在騙保事實。涉及交通違法行為將依法依規予以處理,其他有關問題還在進一步核查中。就當事交警執法情況,已由上級公安機關開展覆核。
金晨事後在微博上就事故道歉,並表示,「當時由於事發突然,加上情緒緊張,助理向交警說明自己是駕駛人,並配合完成了事故認定。」金晨指,在手術結束意識恢復後,她了解了該事件的處理過程,並認為其作為實際駕駛員,必須承擔全部事故責任,並為事故中出現的不當處理承擔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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