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真D|強化行政主導 特首有責有權
文/黎岩
「堅持和完善行政主導,關鍵是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要強化當家人意識,切實擔負起治理香港、澳門第一責任人的責任。」這是中央港澳辦主任夏寶龍26日在全國港澳研究會專題研討會上,進一步闡釋國家主席習近平聽取特區行政長官述職時的重要講話的精神實質,也是夏寶龍依據香港基本法第四章「政治體制」中的第一節有關香港行政長官權責的憲制性權力規定的法理演繹。其中的核心思想就是,行政長官是特區治理的第一責任人,具有基本法賦予的實施並強化特區行政主導的憲制秩序的責任與權力。
基本法開宗明義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照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這其中已經非常明確地規定了行政長官的雙重身份、雙重責任,不僅僅要對中央負責,也要對香港特區負責;在中央的直接領導下,以特區管治第一責任人的身份,全面準確落實基本法確立的特區行政主導的管治原則。
基本法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必須廉潔奉公、盡忠職守。廉潔奉公是先決條件,盡忠職守才是憲制要求,既要忠於國家,也要忠於特區,既要恪盡職守,更要在憲制框架中破局創新,充分發揮行政主導的憲制性制度性優勢,確保特區社會經濟和諧穩定發展,為市民謀福祉,為國家作貢獻。亦因此,特首的職責絕不僅僅是特區社會穩定的守護者,更重要的,應該且必須是在推動特區融入國家發展大局中,識變應變求變,與時俱進,積極維護國家安全與發展利益,主動無縫對接國家發展規劃,推動特區可持續高質量發展。這其中展現的不僅僅是克紹箕裘,守成守正,而是破局創新,發揚光大。讓特區持續高質量發展的客觀事實,全方位證明「一國兩制」是符合香港社會發展需要的、能夠切實維護國家利益,維護香港各階層利益的、具有強大生命力的好制度。
如何落實並強化行政長官實施以行政主導為主軸的憲制權力呢?基本法第四十八條已經做出了清晰明確的規定:行政長官領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執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簽署立法會通過的財政預算案,將財政預算、決算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決定政府政策和發布行政命令;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處理中央授權的對外事務和其他事務。其中亦包括提名並報請中央任命特區主要官員。基本法的上述規定,已經從憲制高度及法律層面,確立了行政長官以第一責任人的身份推動落實特區行政主導的權責。
基本法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條就行政長官與立法會的權屬關係亦做出了明確規定:一是行政長官如認為立法會通過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整體利益,可在三個月內將法案發回立法會重議。二是行政長官如拒絕簽署立法會再次通過的法案或立法會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行政長官可解散立法會。
這其實已經從憲制層面釐清並規定了行政長官與立法會的主從關係,要求立法會必須無條件地積極配合特首施政,特首可以將立法會審議通過的議案發揮還立法會重審,而在立法會再次通過曾被特首拒絕的議案時,行政長官有權解散立法會。這實質上已經確立了行政長官基於行政主導的憲制權力有權依法要求立法會必須緊密配合特首施政。當然,在完善愛國者治港的憲制原則的當下,當選的立法會議員與特區政府在本質上都是維護國家利益與特區利益的共同體,並不存在所謂的利益衝突,甚至權責衝突。正正因為如此,立法會作為推動良政善治的重要力量,積極配合行政長官推動以結果為目標的管治,就成為當然的選擇。
行政主導原則不僅僅體現在行政長官與立法會的關係上,也體現在特首與政府各大部門機構的統屬關係上。比如,過往過於強調的「程式正確」導致的按部就班、蕭規曹隨,甚至無為而治的管治理念,就必須回歸中央對香港管治團隊明確要求的敢於破局、勇於創新的治理新理念,並根據香港社會發展變化,尤其是融入並更好地服務國家發展大局的社會要求,堅持「一國」主導下的特區管治行政主導,落實以結果為目標的施政理念,簡單講,施政既要看過程,更重要的是要看結果,要展現出社會持續穩定發展的實質性結果。
針對特區管治客觀現實,夏寶龍主任日前講話中特別強調:「廣大公務員維護行政主導義不容辭,是『局中人』,要切實為民眾辦實事、解難題,贏得廣大市民對政府工作的大力支持和廣泛參與,以實際行動和工作成效展示自身的忠誠履職」。只有在立法會及各級機構的緊密配合大力支持下,行政長官才能依法有效地統領全局,促進行政和立法探索協作治理的全新路徑,確保管治權威不被削弱,也使督導施政更加精準到位。
總而言之,正如夏寶龍主任的明確要求,行政長官「要行使好法律賦予的權力,承擔起對特別行政區的全面領導責任」,「加強對特區政府發展的頂層設計和戰略謀劃」、「革新管治理念,改進管治方式,善用基本法賦予的權力推進改革」,全力護航「一國兩制」行穩致遠,帶領香港特區可持續高質量發展,貢獻強國建設與民族復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