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真D|鄒幸彤的自由無厘頭

文/黎岩

特區政府昨日(14日)發出聲明, 歡迎高等法院原訟法庭13日頒布的判決,駁回反中亂港分子鄒幸彤濫用司法覆核機制,就在囚人士穿衣打扮政策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懲教署規定在囚女犯在夏季日間必須穿長褲,只能在晚間活動及運動時可穿短褲,實行男女有別的男囚犯可全日穿短袖上衣及短褲的區分對待。事實上,懲教署依例根據監獄的特殊環境,為着保護女囚的人身安全及不至衍生管制方面的問題,依例作出如此管制要求,完全合法合理合情。

因煽惑或參與非法集結罪被判囚的反中亂港組織「支聯會」前頭目鄒幸彤,充分發揮自己在法律方面的某些專長,一再濫用司法覆核機制,除去多次就自己的定罪、刑期等提出上訴外,早前亦就監獄管理條例中規定女囚日間須穿長褲的規條,節外生枝地提出司法覆核,質疑有關政策涉嫌違憲及性別歧視。

根據《監獄規則》第26條「提供制服」,懲教署監督須向每名囚犯提供符合懲教署署長所訂準則的制服。多年以來,懲教署已充分考慮多項因素,包括懲教設施的類別、囚犯不同作息活動、不同性別的囚犯在溫度、生理及心理舒適度方面的需求、囚犯的私隱和宗教習俗考慮,甚至個別囚犯因生理等方面的特殊需要,以及監獄的保安、秩序及紀律等,因時制宜地持續改進相關安排,並盡可能地照顧到囚犯的生活需求,以確保在囚人士能夠擁有法律保障的人權與平等。

現時的囚犯穿着政策,包括女囚在夏天日間穿着長褲的政策,乃懲教署根據《監獄規則》授權制定。法庭又接納署方引述專家報告指,向女囚提供長褲,在保暖及自尊問題上,比短褲更為有利。從生物學及社會學的角度而言,女性對個人私隱保障及個人形象的期待與要求普遍高於男性。此外,由於有男性懲教職員及警員等人士因工作緣故要進入女性懲教院所,故更應為女囚提供合適的衣服,以保障她們的私隱。而長褲的遮蓋範圍更大,可以減少暴露身體部位,包括可以遮蓋疤痕及腿毛等生理缺陷,令女囚的活動更舒適和安全。

另外,社會聲音一般皆以為,監獄是個「藏污納垢」的地方,雖然此說帶有某些歧視性意識,但這確實是無可否認的事實。女囚倘若穿着過於暴露身體的短褲,或會引致苦悶監獄生活的男囚潛意識的犯罪衝動,既不利於女囚人身安全的保障,亦不利於在囚男犯的身心改造,更不利於懲教人員有效管理。

法官早前特別指出,鄒幸彤提供的案例欠缺具體細節,未能證明現行囚犯的衣物政策構成對女囚的較不利待遇或歧視。

懲教署高級臨床心理學家洪雪蕙博士亦在庭上表明,相同待遇也不一定帶來相同結果,男女生理上不同,因此帶來不同人際及個人影響,包括不同拘禁體驗。由於囚犯以男性為主,而女性囚犯則公認因心理脆弱的特質,心理健康較易受傷害,也容易忽略其需要。在監獄內囚服於女性囚犯而言更具安全保護意義,部分女性囚犯分外敏感,對衣着有獨特需要,長褲更能夠發揮保護女性的作用,亦能有效保護女囚的尊嚴。另外,女性因特殊生理亦更易受低溫影響,包括月經出血,穿長褲在監獄環境中更保暖。女性囚犯若被要求穿短褲,她們或會為了從眾而感到心理情緒受壓,觸發自尊和自我形象等逆反心理問題,確實不適合女囚的改造再生。

綜上所述,法官接納懲教署及心理專家的意見,不認為長褲安排對女性囚犯不利。雖然男女穿着長短褲有別,但這完全是基於男女生理心理等多方面的總體考慮,並不會構成平等機會條例中的性別歧視,反倒是對女囚最大限度的保護與照顧。

和尚打傘無法無天,作為一名曾經的法律工作者,鄒幸彤之所以淪為在獄中演繹自己的「精彩人生」,全因其一再視法律如無物,一再挑戰法律底線,並且天真地認為可以利用自己的法律專長甩身,規避法律制裁。常在河邊走哪有不濕鞋的道理,結果還是鋃鐺入獄,成為階下囚。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鄒幸彤妄圖藉助自己專業法律特長,一再挑起司法事端,除了博得其難兄難弟的同情之外,斷難逾越法律準繩至上,達到其法外開恩的天真願望。這或許從一個側面顯現了作為犯罪服刑的在囚需要痛改前非的鄒幸彤,毫無悔過之心,亦無從良意願。惟其如此,懲教署只有藉嚴格執行現行的監獄管理條例,向這位知法犯法毫無悔意的所謂大律師,宣示法律之尊嚴,法治之必要,法網之無情。讓這位一再遊走於法律邊緣、試圖挑戰法律底線的狂妄忤逆之徒,能夠對法律準繩強力約束之鋼筋鐵骨,有切膚鑽心之痛,才能回復一個正常人知法、守法、護法的最起碼的公民之責,而不是在法律之外法律之上去狂妄不羈地追求荒謬荒誕的自由。

在監獄外,鄒幸彤確實有穿衣打扮的絕對自由,但在監獄在囚期間,就必須服從監獄條例下的管治法例,絕對沒有穿衣打扮的自由。鄒幸彤想要這樣的自由,還得在獄中精彩人生完結之後,才有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