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黎智英罪行昭然 恃老賣慘法理不容
文/許鴻鵠
高等法院原訟庭經過逾150日的公開聆訊,嚴謹審理香港頭號國安犯人黎智英及《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依法裁定全部控罪罪名成立。這一判決充分體現了香港法治精神,亦彰顯了司法公正。
本月12日起,法官開始聽取黎智英及同案的多名被告的口頭求情。昔日曾自稱「不怕坐監」的黎,如今在法庭的權威面前卻是一改昔日的囂張跋扈,求情內容荒謬可笑。當中最令人不齒的,是透過其資深大律師求情,強調黎在還押期間體重下降,現已不能再稱呼他為「肥佬黎」;又指黎年屆78歲,已屬高齡,聲稱「黎監禁的每一天,令他更走近生命的盡頭」云云。筆者認為,這些所謂的「求情」根本言不成理,是不折不扣的不經之談。
年老就可輕判?且看外國這些案例
首先必須強調,黎智英並非單一案件在身。除了今次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他還涉及多項刑事罪行,當中區域法院早前已裁定其欺詐罪名成立,判處監禁5年9個月,他目前仍就該案服刑。此外,黎之前因多次參與及組織非法集結,經法院審理後被判處監禁20個月,證明黎智英長期以來漠視法律,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眾利益。黎一直身陷囹圄,毫無疑問是罪有應得。
對黎而言,「年老」是否一個充分的求情理由?參考外國經驗,年齡不應成為法庭是否判處某犯人入獄或會否長期囚禁的主要理由;某名犯人應否入獄,以及是否需要長期囚禁,取決於其所犯罪行的性質、對社會的影響,以及「輕判」會否向社會發放錯誤信息等。隨舉一例,2017年,美國聯邦監獄系統中最年長的囚犯弗蘭澤茲被釋放,當時已年屆100歲。此人曾擔任紐約黑手黨五大家族之一的科洛博家族的二當家,於1967年因搶劫銀行被判50年刑期,據報多年來至少有6次獲假釋,但都因再次違法而被再次送監。
再舉一例,英國一名百歲老翁克拉克因40多年前犯下的多宗性侵罪行,於2016年遭判處監禁13年,據報主審法官邦德表明,若不判處監禁,外界將表達不滿。至於日本方面,對年老的犯人其實亦不見得有特別優待,2024年便有報道指出,東京都的府中刑務所內,逾五分之一囚犯為65歲以上,超70%老年囚犯需治療慢性病,如糖尿病、心臟病和心理健康狀況。
上述例子充分說明,「年老」並不是具說服力的求情理由,最終還是要看所犯罪行的性質和嚴重性。黎智英所犯的國安罪行,影響面遍及全港,是不折不扣「一等一」的重罪。在此情況下,「年老」明顯不應是有效的求情理由。
羈押安排尊重個人意願
至於有關黎智英在囚期間的待遇,特區政府已多次作出清晰說明。懲教署一直嚴格依法行事,致力為所有在囚人士提供安全、人道、合適和健康的羈管環境。針對黎的具體情況,包括所謂「單獨囚禁」的安排,實則是根據《監獄規例》及考慮到囚犯的人身安全和福祉而依法作出的決定。特區政府發言人明言,有關安排是「根據黎本人的意願,並由懲教署經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後依法安排的」。可見,相關措施並非無故施加,而是尊重其個人意願並符合法律規定的合理管理手段。
在醫療健康方面,黎智英在羈押期間獲得了完備且專業的醫療服務。政府的醫護人員為其提供日常檢查和必要治療,並可根據需要轉介至公立醫院專科跟進。案件審訊期間,法庭亦多次因應其健康狀況作出妥善安排,如允許其佩戴心率監測設備、提供藥物治療,並確保其在庭上如有不適可隨時提出休息。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亦曾向法庭確認,黎對懲教院所內獲得的醫療服務並無任何投訴。這些事實均有力駁斥了外界不實的指控,證明特區政府始終關注並保障在囚人士的健康權益。
堅拒不實說辭 維護法治威嚴
「年老」不是獲得輕判的理由,黎智英的身體健康亦一直得到政府部門完善及充分的照顧,那麼大家就不禁要問一句:他向法官提出的「求情」理由,還算得上是合理的理由嗎?如果年紀大就必然成為「輕判」的擋箭牌,那又會否社會釋出一個錯誤信息,令人以為只要是長者就可無法無天,公然勾結外國勢力去危害國家安全呢?年紀大就可以豁免入獄?這從來不是普通法和香港相關法律的精神所在,以此為由求情,實在令人側目!
黎智英因其自身的多項違法犯罪行為而依法受到制裁,他羈押期間的相關安排均合法、合理,且體現了人道主義關懷。特區政府及司法機構在整個過程中始終秉持法治精神,依法執法、公正司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黎固然有權在判刑前求情,這是香港法例賦予他的權利;然而,若然黎智英一方在求情期間發表任何與事實不符或離經叛道的言論,社會各界都有義務指出其不是,以免有人藉求情的機會妖言惑眾、誤導輿論,損害香港國安法和本港司法的權威。
任何無理指摘和干預,不管是來自外部或內部,我們都必須嚴正駁斥,藉以確保香港的法治基礎,以及全社會維護國家安全的決心和意志。
(作者為香港青年時事評論員協會成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