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黎罪成|辯方求情稱張劍虹角色輕微不屬「情節嚴重」類 法官駁斥「脫離現實」

【點新聞報道】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上月被裁定「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及「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成。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今日(12日)早上開始,一併處理黎智英與其餘8名認罪被告的求情,預計需時4日處理。除黎智英及《蘋果日報》關聯公司外,另外8名被告包括張劍虹、陳沛敏、羅偉光、林文宗、馮偉光、楊清奇、陳梓華、李宇軒。本案3名法官為杜麗冰、李運騰、李素蘭。控方為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

下午庭,辯方法律代表指,張劍虹曾經盡最大努力勸喻黎智英退出這項串謀犯罪。法官李運騰表示,即便勸喻,但串謀的協議依舊生效,直指該勸喻是否足夠。

之後,張劍虹法律代表引用區諾軒案例子,尋求最高三分之二的減刑。李運騰指,要有具體事例,如張劍虹在《蘋果日報》舉辦講座提醒員工有機會違反國安法的行為。對此,辯方解釋,即便是他是《蘋果日報》CEO,但他沒有實際權力。法庭直指區諾軒在相關案件曾公開表示會退出初選,但本案中張劍虹並無實際行動退出串謀。

李運騰今天多次提到,香港國安法的分裂國家罪和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條文,定明「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的被告刑期為10年至無期徒刑,「積極參加」和「其他參加」的被告刑罰就較低。但本案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條文就只寫「罪行重大」者判刑10年至無期徒刑。李運騰提出,這是否代表在為勾結罪量刑時,是否不用考慮個別被告的參與程度。

辯方代表表示,若法庭以10年作量刑起點,張劍虹在案中屬角色輕微,不屬「情節嚴重」類,黎智英才是本案主腦,建議認罪及求情後可再減刑至5年或以下。李運騰反駁,直言本案不屬「情節嚴重」是有點脫離現實。

(案件編號:HCCC147/2022)

(案件編號:HCCC51/2022)

(案件編號:HCCC52/2022)

(點新聞記者王俊傑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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