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黎罪成|陳梓華李宇軒率先求情 黎智英狀態穩定

【點新聞報道】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上月被裁定「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及「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成。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今日(12日)早上開始,一併處理黎智英與其餘8名認罪被告的求情,預計需時4日處理。囚車早上8時28分抵達西九龍法院,反恐特勤隊及大量警員戒備。

除黎智英及《蘋果日報》關聯公司外,另外8名被告包括張劍虹、陳沛敏、羅偉光、林文宗、馮偉光、楊清奇、陳梓華、李宇軒。根據法庭安排,同屬「重光團隊」的陳梓華、李宇軒會率先求情。

本案3名法官為杜麗冰、李運騰、李素蘭。控方為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司法機構日前公布,今日正庭連同7個延伸庭共派發491張公眾籌,另設100張後備籌。

點新聞記者在法庭現場觀察,黎智英今日身穿白色夾克進入被告席,與其他被告有短暫眼神交流,隨後安靜坐下,狀態安穩。張劍虹進入被告席後,遙望公眾席並打招呼,後被懲教人員制止。陳沛敏佩戴口罩,安靜坐下。羅偉光佩戴口罩,短暫摘下後,又再度佩戴。林文宗不時向兩邊張望。馮偉光面露笑容,神情放鬆,不時看向四周。陳梓華低頭垂目。李宇軒則神色低調。

開庭後,第一被告陳梓華及第二被告李宇軒認罪。二人2021年在裁判法院法庭承認控罪,案件轉去原訟法庭審訊,對於是否維持原來的認罪,陳梓華和李宇軒表示同意。

法庭開庭後辯論對首要分子、積極參加和其他參加者的法律觀點和處理方法。控方代表周天行建議法官在考慮案件整體性質的基礎上,去衡量參與者的罪行輕重。他強調,儘管個人行為要考慮,但當被告已達成協議,就算之後執行的行為有變,但罪行相同。周天行提及,法庭考慮判刑時,要思考國安法立法原義,尤其外國參與勢必增加罪行嚴重性,他引用國安法第29條,考慮到涉案李宇軒及陳梓華是香港本地居民,因此他們涉及外國勢力的元素會顯得更為嚴重,希望法官考慮時,要明白被告有周詳且複雜計劃,行為涉及濫用媒體,對社會造成嚴重後果等等。

周天行引用呂世瑜案等案例,要求法官考慮判刑時,同意本案具嚴重性,涉及外國元素。他認為,如果被告是主腦,屬加刑因素,就算是較輕微角色,亦非求情理由。

辯方代表律師指出,法庭要按每人的參與程度判刑,強調不同被告角色輕重不同,陳梓華為中間人,代表黎智英傳達指示。案情指,黎智英與Mark Simon是首腦,分別提供金錢和人脈等資源,相反,陳梓華的角色類似是信使,負責傳遞他們的訊息給李宇軒和劉祖廸等「重光團隊」(「SWHK」)成員,指出陳梓華沒有對「串謀」事宜有任何控制、主導行為,建議法官量刑時可考慮相關因素。

辯方又指出,陳梓華指證了案件當中的大量人士,包括Mark Simon,請法官量刑時請務必考慮,又稱陳梓華家庭受到不同程度的騷擾,被人起底和跟蹤,希望判刑時要考慮其提供的協助。法官對騷擾方式感到好奇,辯方解釋不同人有不同觀點,有人對其家庭成員指罵等等,認為陳梓華提供證據,將他本人和家庭成員暴露在風險之中,這個行為必須被考慮的。

辯方又稱,陳梓華修讀宗教研究等行為,表達他願意重新投入社會的決心,希望刑期在量刑標準的三分之一至三分之二之間。

李宇軒法律代表發言時表示,李宇軒並非首腦,只是被安排成為「SWHK」的成員,承認有份參與「IPAC」的協調工作,聯繫美、英等政府,但從來沒有同黎智英直接溝通,因此並非首要分子,希望尋求10年量刑。辯方續說,李宇軒就國安法案件,配合執法部門提供證據,建議給予較輕的判決,減少一半刑期,當中包括承認控罪的三分之一減刑。

(案件編號:HCCC147/2022)

(案件編號:HCCC51/2022)

(案件編號:HCCC52/2022)

(點新聞記者周傾芫、王俊傑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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