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真D|解散宏福苑法團管委會合情合理合法

文/黎岩

政府日前就大埔宏福苑五級大火,引用《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1條,向土地審裁處申請解散宏福苑現有業主立案法團管理委員會,委任華懋集團旗下合安管理有限公司為委任管理人,旨在通過政府公權力加強會宏福苑火災原因及善後處置的介入,確保妥善安置受影響市民的同時,依法有效保障受災市民的切身利益。有關決定展現了特區政府充分發揮行政主導的履職擔當,務實有為的管治效能。

根據香港《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第31條,在某些特殊級必要情況下,其中包括但不限於法團管委會嚴重失職、管理不善,及造成眾多業主直接經濟損失等,當局可依法解散大廈現有管委會(包括業主立案法團),並委任專業管理人,以更有效推進相關工作。獲委任為管理人的華懋集團旗下的合安管理有限公司業已表明,將不會收取任何行政費用。

在宏福苑發生如此令人痛心疾首的慘劇之後,若要公正有效地釐清相關的法律責任,現有的業主法團顯然已經難以勝任,姑且不言其在當中可能涉及的監管等責任的疏失,當局解散宏福苑業主法團不單只具有正當的法理基礎,更具有當然的合理性。雖然當局已經成立了大埔火災調查委員會,但相信有關調查工作尚需時日,最終的結論及責任歸屬不易妄下斷言。但作為負責招標維修工程的法團管委會,對於工程的順利安全進行,以及相關工程對業主生命財產安全的保障,負有不可推諉的責任。尤其是在維修工程期間,為方便維修工人進出大廈,罔顧住戶安全,長期關閉火警鐘,甚至在大火蔓延之緊急時刻,仍不能及時啟動火警鐘,從而造成火災重大傷亡的慘劇。

火災發生以來,政府及社會各界都投入了相當大精力善後,在妥善安置受災市民的居住及日常所需,及徹查起火原因,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的同時,又要檢視大型維修工程後續、相關合約、法律問題、保安與園藝合約、保險賠償,以及基金戶口結餘等。諸多繁瑣的工作頭緒,顯然不能完全仰仗政府來進行。而法團管委會或牽涉其中的法定責任等原因,亦不宜繼續又當裁判又當球證,各相關人員需要在置身事外的前提下,協助政府釐清責任及箇中原委。因此,確實不宜繼續從事相關工作。至於對政府的有關決定,有網絡聲音指當局此舉是避重就輕,為可能參與圍標的固化利益所綁架,只想借刀殺人指向管委會成員,更是妖言惑眾,不值一駁。

當局委任管委會,出發點恰恰就在於為業主負責,提供恒常專業服務的同時,減輕業主的財政負擔,能夠有恒常機制,廣泛徵求受災情影響的住戶及業主的意見,取得廣泛共識,異地安置還是原址重建,打散分區安置,還是集中原址安置,等等,讓受無情大火蹂躪的火災市民,能夠在心靈上乃至財政上稍稍得到安慰。

事實上,目前協助法團簽約的管理公司將於年底約滿,在如此慘劇面前以及將面臨着複雜的善後事宜,繼續續約似乎已經成為一種不可能,為免耽擱善後處置事宜,避免大廈管理真空,尤其是需要盡最大限度為受災是市民爭取最大權益,因此,委託專業機構協助業主決策,就成為上乘之選。

據悉當局更換管委會之後,管理人可依法取得法團資料,包括管委會簽署的各類合約、保單內容、銀行戶口餘額等,以及屋苑之後的存留等問題,繼而聘請專業人士審視法律程式,向業主提供全面的專業意見。當然,任何行動仍須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召開業主大會並獲同意方可推行。同時,民政事務總署亦將成立專責小組,聯同合安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跟進屋苑管理工作及災後善後事宜。

民青局局長麥美娟近日強調,此次委任管理人並不會影響相關調查工作,強調調查仍會繼續,絕不「放生」須負責的人士。她引述特首說法,表示調查必會深入進行,務求令責任者承擔後果,希望大家同心團結,「唔好受到一啲人謠言嘅破壞」。

今次能夠有專業物管公司參與,對業主提供實質支援,能夠不受利益約束,幫助市民解決業權等核心問題,顯然是一個合情合理的選擇。為何政府會用委任方式委任華懋集團旗下合安管理有限公司為委任管理人,相信主要是考慮到現時業主分布分散、召開法定會議程式複雜,在特殊情況下難以透過常規選舉程式產生管理委員會,又指若按正常程式操作,不僅耗時長達14天通知及安排議程,還需額外聘請專業公司,費時失事,最終未必能夠順利成事。

對於政府委任的華懋集團旗下合安管理有限公司為委任管理人,不少業界人士都知悉該公司長期從事物業管理與維修工作,與業主及租戶保持良好溝通,擁有豐富的實務經驗與良好的品牌聲譽,具專業能力與資產實力,為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尤其令業主無需擔心資金安全問題。他又指,政府在這個緊張時刻用於擔當,從災民、市民的角度去想,形容「是很貼心的一個做法。」

總而言之,在安置受影響住戶邁向正常生活之後,受火災影響的七棟大廈,是原址重建,還是他區安置,或者分區安置等等,相信必然是眾口難調,各戶主業主都必然有各自的打算與考量。尋求一個代表廣泛聲音的有實力的公司參與災後重建,不但有利於推動災後善後處置工作,減少一切可能發生的阻力,徹底釐清事故責任。同時,因為是新成立的管委會,與宏福苑過往從招投標到火災處置等一切運作迄無任何瓜葛與利益關聯,更能夠站在一個客觀公允的立場,協助受影響市民爭取最大利益,協助政府安置受災市民。同時,也能夠在開誠布公的和諧氛圍中,與受影響市民坦誠溝通協調,更容易取信於市民,與受影響住戶業主達成共識,從而有利於災後處置的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當然,當局委任的管委會, 不會越俎代庖,而只是集思廣益,推動協商溝通,以達成最大的共識,維護業主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