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黎智英案裁決 戳破「美化」敘事偽裝
文/忠傳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15日就黎智英及《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等三項罪行作出嚴正裁決,控罪包括「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及「串謀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及/或複製煽動刊物罪」。法庭裁定黎智英和三間被告公司全部控罪罪名成立,並指黎智英在案中屬主導角色。這宗案件之所以牽動國際輿論,不單因其社會關注度高,更因它被美西方長期「符號化」:有人刻意把一宗司法案件歪曲成所謂「言論與新聞自由遭打壓」的單線故事,把被告偽裝成「新聞工作者」「民主鬥士」「虔誠教徒」一般的道德偶像,並藉此施壓香港。今次裁決的意義,正在於把喧囂拉回事實、把爭議拉回法治,讓世界知道法庭如何評估證據、如何界定行為的性質與後果。
黎智英自2020年底起被還押,其間案件因多項法律爭議與程序安排歷時多年,並非坊間所謂一句「超期羈押」就能概括;在保釋問題上,香港終審法院早於2021年已就香港國安法第42條的保釋門檻作出裁定,推翻早前保釋決定,顯示有明確法律框架與司法審查機制。更重要的是,黎智英在國安案以外亦涉及其他案件並被判囚,例如與《蘋果日報》大樓租務相關的欺詐案已罪成判刑,屬正在服刑的在囚人士,並非單純「未審先判」。把多重司法程序與既有判刑故意抹去,只剩下一句「被關押」,這種敘事看似為人鳴不平,實則是把公眾視線從法律事實導走,為「美化」罪犯鋪路。
多家國際媒體在報道中指出,控方指黎智英透過《蘋果日報》等渠道推動「反中」政治議題,並尋求外國對中國及香港特區實施「制裁」;法院今次作出有罪裁決,亦被視為國安法下具標誌性的案件之一。另有香港媒體引述判詞要點,提及法庭認為黎與「重光團隊」成員串謀請求外國「制裁」,並涉及與海外政界聯繫、游說等安排;判詞亦提及其助手在海外活動與牽線,以及「一人一信」等行動的背景與目的。這些內容實質上已經超出「能不能批評政府」的範疇,屬於徹頭徹尾的「把媒體當成政治工具,去推動外部干預、損害本地整體利益」。在任何司法管轄區,新聞自由都不是免死金牌;自由的價值在於促進公共討論與社會監督,而不是成為策動外部壓力、鼓動對抗乃至危害國家安全的掩護。
美西方的「美化」不是出於對香港民主的關心,而是出於地緣政治的需要。當一些外部力量把黎智英塑造成「良心犯」,其真正目的常常是把香港問題外部化、工具化:把香港當作牽制中國的議題槓桿,動輒以制裁、以政治表態介入本地事務,再以「新聞自由」「宗教自由」等道德詞彙包裝,營造「非黑即白」的輿論場。但法庭裁決提醒世人:一個人是否從事新聞工作、是否自稱民主派、是否有宗教信仰,從來不構成法律上的豁免。宗教強調和平、博愛、誠實,新聞講求求真與公共利益;若有人以宗教形象增添道德光環、以傳媒身份作政治護身符,卻在行為上背離上述價值,那麼可恥及應被揭穿的不是宗教或傳媒本身,而是「借殼上市」的偽裝。
回到香港自身,今天更值得討論的其實是:裁決之後,社會如何在法治軌道上凝聚共識,避免被外部敘事牽着走。對香港而言,最可貴的不是在輿論戰中與人比嗓門,而是堅持以法律處理法律問題、以制度回應社會關切——既保障依法享有的權利,也清晰劃出不可逾越的底線。當外部有人刻意把一宗案件說成所謂「民主殉道史」,香港更需要用事實告訴世界:法庭審的是證據與行為,判的是法律責任;自由從來與責任相連,新聞亦然。把罪行說成「殉道」,既對真正守法盡責的新聞工作者不公,也對香港社會整體利益不公。
歸根結底,法治社會不靠包裝運行,靠的是規則;民主發展不靠煽動對抗,靠的是在憲制框架內凝聚最大公約數。當有人刻意美化、刻意浪漫化、刻意道德綁架,香港更需要理性與冷靜——把判斷留給證據與法律。只有守住這條底線,香港才能在風高浪急的外部環境下,繼續穩步前行。
(作者為香港時政評論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