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體育總局原局長茍仲文受賄2.36億 一審判死緩
【點新聞報道】據新華社報道,2025年12月8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十四屆全國政協原常委、民族和宗教委員會原副主任茍仲文受賄、濫用職權案,對被告人茍仲文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對茍仲文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9年至2024年,被告人茍仲文利用擔任北京市副市長,北京市委常委、北京市委副書記,國家體育總局黨組書記、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項目審批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36億餘元。2012年至2013年,茍仲文擔任北京市副市長期間,在相關項目收購過程中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苟仲文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苟仲文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亦應依法懲處,並予數罪並罰。鋻於苟仲文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贓款贓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繳,對其所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根據苟仲文犯罪的事實和情節,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據悉,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5年8月2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苟仲文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苟仲文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各界群眾30餘人旁聽了庭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