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真D|口岸爆炸案性質嚴重 主犯被重判的背後

文/興銀

10月27日,一宗聳人聽聞的「口岸爆炸案」在高等法院公開宣判。法官陳仲衡判處案件首腦何卓為入獄18年,又因何卓為違反緩刑令,需執行早前判處的6天監禁,刑期和本案分期執行;其餘兩被告李嘉濱及張家俊判囚16年8個月。

3名主犯,一人被判入獄18年,另外兩人判囚16年8個月,從刑期之長也可以看出案件性質之嚴重。該案源於2020年1月27日的明愛醫院急症室廁所爆炸案、同年2月2日羅湖港鐵站月台爆炸案,Telegram頻道「九十二籤」事後承認責任。涉案被告亦策劃於同年3月8日在將軍澳尚德邨停車場外,引爆一個「墓碑」形的炸彈,重約20公斤,威力相當巨大。警方之後拘捕8名男女,涉案的8名男女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該案原定審期75日,最終審至第160日才由9人組成的陪審團,退庭商議4日才有裁決結果:3名被告被裁定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成,其餘被告罪脫。

這是律政司第二次引用香港《反恐條例》進行起訴,顯示案件對社會安全的威脅。該案不是針對特定市民,而是企圖實施無差別傷害的爆炸犯罪,涉案性質嚴重,本質是恐怖主義案件,對市民生命安全構成嚴重威脅。雖然案情嚴重,涉案被告計劃在鬧市放炸彈及槍殺警員,並涉及槍械及高破壞力炸藥,但陪審團最終裁定部分被告無罪。

相信許多人會產生一個疑問:即是針對普通市民,企圖製造無差別傷害的爆炸品犯罪,被告竟然可以大部分脫罪?當中的緣由就是因為案件發生於2020年初,當時香港國安法尚未頒布實施,因此無法用香港國安法中的「恐怖活動罪」來起訴和定罪,因此控方只能用《反恐條例》來控告。

本案發生於2020年1月至2月期間,一個名為「九十二籤」的本地暴力組織,先後在明愛醫院急症室及一列前往港鐵羅湖站的列車車廂內放置並引爆土製炸彈。在明愛急症室,爆炸雖僅造成財物損失,但濃煙導致現場需疏散,嚴重影響急救服務;在港鐵羅湖站爆炸案中,一名清潔工人誤將車廂內的炸彈當作遺留物品,移至無人月台,才避免了在載客列車密閉空間內爆炸的災難。

暴力組織「九十二籤」還打算將行動升級,於同年3月8日在將軍澳市區一場超過500人參與的公眾活動中引爆20公斤土製炸彈,意圖傷害群眾,幸好警方及時鎖定團夥成員身份,採取行動,成功拘捕多名首腦及骨幹成員,並在多個地點搜獲四枚土製炸彈及超過兩噸炸藥原材料,包括高性能炸藥TATP,阻止一場有機會導致嚴重傷亡的慘劇。

早前控方披露的案情,亦顯示了案件的嚴重性。首被告何卓為租用大角咀宏創方503室單位用作測試、擺放爆炸品,曾進行「煮」及測試炸藥。警方在單位內發現TATP、「閃粉」及「火箭糖」等爆炸品及炸藥原材料。3部手機內有涉案 Telegram 訊息,他曾於群組發送購買硫磺的相片,亦有參與涉爆炸品計劃的討論。

此宗駭人聽聞的連環爆炸案,更加證明了「未遂」絕不意味着「無害」;儘管有被告成功脫罪,但並不代表他們無辜,更不代表警方的執法行動有任何問題。正如《拆彈專家》系列電影展现的那样,即使炸彈未被引爆,危機依然存在,現實中的未遂爆炸案同樣會造成公眾恐慌與信任危機。面對此情況,必須要嚴懲涉案者,嚴懲實施恐怖活動行為和活動的人,才可造成阻嚇力,杜絕恐怖活動,確保公共安全與社會穩定得以維持。

此宗案件,也讓不少人反思:在香港國安法實施之前,包括《反恐條例》在內的香港法律制度,並不能適應當前複雜的維護國安形勢,因此非常有必要通過制定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來補齊短板和漏洞。黑暴雖然已經過去五年多,但亂港勢力和活動、「軟對抗」仍然存在,香港社會仍存在暗湧,維護國安須警鐘長鳴。

今次案件和警方今年6月偵破的35歲男子涉虛報在啟德體育園放炸彈案一樣,凸顯香港國安法制定的必要性,有助社會更好理解為何要制定香港國安法、為何要堅定維護國家安全。一系列的事實和案件證明:本港社會雖已穩定下來,但仍有人圖謀不軌,社會還存在暗湧,因此需要提升市民維護國安的意識,讓更多市民意識到「國安才能家安」的道理,以實際行動防患於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