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都創科|專家籲簡化審批 提速建人才公寓

國務院總理李強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到,全面提高人才隊伍質量。發揮人才高地和人才平台的輻射作用,加快建設國家戰略人才力量,加強拔尖創新人才、重點領域急需緊缺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培養。完善海外引進人才支持保障機制,優化外籍人才服務。香港特區政府致力吸引人才來港,人才公寓供應及配套成為討論的焦點之一。有業界人士向香港文匯報分析指出,人才公寓的重點在於三方面:選址、成本以及配套設施。因此建議政府應從片區開發規劃以及地價着手,並特別在規劃上增設「人才公寓」類別,針對性加快審批流程,吸引發展商興建更多人才公寓,降低在港居住門檻,最理想的情況是形成一個集工作、住宿和配套設施於一體的片區,大大增加外來人才來港意願,提高香港經濟活力。
根據特區政府公布數字,截至去年11月底,各項人才入境計劃共收到近42萬宗申請,已批出逾26萬宗,當中約25%持外國護照,同期共有約17.5萬名人才攜同家人抵港。中原地產亞太區副主席兼住宅部總裁陳永傑表示,這批新增人口推動了租盤需求,包括月租2萬元以下、3萬至5萬元的租盤,尤其是交通便利的鐵路沿線屋苑及小型單位,更成為搶手選擇。 立法會議員、高才通人才服務協會會長尚海龍透露,新來港人才當中有高達85%在港租賃單位,少於10%已在港置業,少量則往返深圳,反映出人才公寓租賃需求強勁。

開發片區建公寓 人才快速落戶
泓亮諮詢及評估董事總經理張翹楚稱,如果是住宅項目做長租,可以用作人才公寓;如果是商用物業,例如酒店,既可以長租也可以短租,地契的靈活性很大。至於能否為人才公寓的租金封頂,實際上即使在地價上給予折扣,也很難限制租金的具體金額。所以他覺得,不應該單純從地價上着手,而是應該考慮在某個片區開發中,包含一個免地價的人才公寓樓面,規定這部分必須用於服務該片區的人才公寓,這樣可能更合理。長遠來看,人才公寓可以為他們提供一個快速落戶的選擇,此外人才公寓甚至可以靠近辦公地點或小朋友讀書的地方,最理想的情況是形成一個集工作、住宿和配套設施於一體的片區。
建議優化人才公寓流程審批
張翹楚表示,在香港進行物業發展,主要由三個政府部門來規管。第一個是地政總署,即與地契相關;第二個是規劃署,即涉及大綱圖;第三個是屋宇署,即需根據《建築物條例》進行建築。因此,這三者共同規管所有建築項目。現時所謂的人才公寓,在地契上並無特別指定的用途。地契的用途通常分為住宅或非住宅,當然非住宅又可進一步細分為不包括工業的類別,例如其他商業用途,但並未特別提及需細分為人才公寓這一類別。
另一方面,在規劃方面,暫時亦未有明確規定稱為「人才公寓」的類別。不過,有一些像住宿機構(Residential Institution)項目,或許可以歸類為宿舍類別,但相對來說算不上完全是人才公寓。《建築物條例》對於人才公寓的建造亦無具體規範,條例主要集中於住宅和非住宅之間的區分。即使回顧規劃部分,起草大綱圖時會參考《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但香港規劃署的相關指引,其中亦無一欄專門列出「人才公寓」。因此,問題在於,若要發展所謂的人才公寓,其建造審批程序與一般樓宇無異。
如果地契屬於住宅用途,當然沒有問題;但如果地契屬於商業用途,即非住宅性質的非住宅地契,那麼發展出來的項目可能需要以酒店形式運作。若地契需要修訂,當然就涉及補地價的問題。另一方面,前面提到的規劃部分,需確認規劃是否允許,例如是否仍以住宅用途為主,並將其調整回住宅地契,這樣進程會較為快捷。但若規劃用途不符,則需要修改規劃,或者若該住宅屬於甲類第二欄的類別(須先向城規會申請,可能在有附帶條件或無附帶條件下獲准的用途),則需額外耗費時間。到了建築階段,當然要按照《建築物條例》及相關審批標準進行審核。
宜先定義「人才公寓」免遭濫用
整體而言,若將此視為一個住宅發展項目或商業發展項目,一般來說,三至五年是無法避免的時間框架,幾乎不可能縮短。這與人才公寓的問題無關,至於能否可以優化流程,其實去年發展局已多次公開表示,優化法規和簡化制度並非針對單一條例,而是涉及多項條例的調整。然而,若想進一步縮短時間,首先政府應設立一個專門的人才公寓類別欄目。設立專門欄目後,可優先處理審批或簡化審批程序。第二點是關於人才公寓的定義,關鍵在於若不將其視為普通住宅或酒店形式,而專門因應人才公寓而設立用地,其未來租賃或出售對象的規定如何定義,以及何謂「人才」。張翹楚認為,這一點頗為尷尬甚至帶有風險,若衍生出市場上有人未按規定使用,政府亦需負責把關。
(來源:香港文匯報 記者:黎梓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