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真D|濫用公屋刑事化 保障他人住屋權益

文/陳術

今日(15日),最新設立的「舉報濫用公屋獎」正式生效,昨日房屋署擬再推出新招打擊濫用公屋,在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提出修例,計劃將嚴重濫用公屋行為刑事化,具體行為包括是以金錢利益分租公屋單位,以及租戶家庭非居於單位而將其作商業用途;房屋局長何永賢就表示,希望有關修例建議能幫助團隊更好地履行職務、守護社會資源。政府提出修例嚴懲濫用、商用公屋資源,出發點都是保障公屋資源運用得宜,如果有人毋須居住又濫用公屋資源,某程度上已是欺詐行為,理應嚴懲。

對於政府提出的修例建議,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主席黃碧如表示,濫用公屋會令社會經濟代價很大,將嚴重濫用公屋行為刑事化,主要目的是希望減少相關個案;立法會議員梁文廣亦歡迎將嚴重濫用公屋行為刑事化,但關注修例建議未有列出實際濫用公屋行為,或令部分居民對濫用行為有誤會,變相鼓勵更多舉報,建議應有人員「把關」,以及分辨蓄意以公屋單位牟利的舉報個案。

筆者認為,政府建議修例的最根本問題,在於公屋資源如何運用,有租戶如果已經不需要居住,最理想情況是自己交回單位,租戶已沒有居住需要,而且利用單位牟利,不但是嚴重濫用公屋資源,而且是欺詐行為,把其刑事化,就是要懲罰相關人士,而且阻嚇其他人干犯相同或類似罪行。

一直以來,公屋資源都非常緊張,雖然公屋輪候冊已較最高峰有所下跌,但如果擺出數字再看,截至去年9月約有12萬宗一般公屋申請,以及約9.1萬宗配額及計分制下的非長者一人申請,總數大約為21萬宗,一般申請平均輪候時間為5.5年, 即使長者一人申請,平均也要等上3.5年。之前筆者看過訪問,一些非長者的一人申請者,已經輪候超過10年但仍未上樓。可以想像,一邊有人等不到公屋,但另一邊卻有人拿公屋單位牟利,豈有不嚴懲之理?

當外界還是比較關心執法尺度以及定義問題時,筆者也留意到,消息指如公屋租戶有親戚在單位長住,是否違法要看有沒有涉及金錢交易,有金錢交易才算違法,如沒有則可能屬於違反租約。如相關說法屬實,界線其實十分清晰,一般違反租約按以往機制處理,如涉及牟利,必定違法且必定追究。享用社會資源(公屋)卻藉機牟利,若不好好懲處,除了影響公屋資源配置,更影響其他基層的「上樓」機會,政府的建議恰當,而且絕對符合公眾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