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委會擬將濫用公屋刑事化 黃碧如:商業行為定義難一概而論

房委會建議修訂《房屋條例》,包括將嚴重濫用公屋列為刑事罪行,違者建議罰款50萬元及監禁1年。(點新聞資料圖)

【點新聞報道】房委會建議修訂《房屋條例》,分為4大方面,包括將嚴重濫用公屋列為刑事罪行,違者建議罰款50萬元及監禁1年。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主席黃碧如今日(15日)於電台節目表示,相信修例後具一定阻嚇力,會令一些無需要再居住公屋單位的人士能交回單位。

黃碧如表示,現時一些屬嚴重濫用公屋的行為,於現行《房屋條例》下若不涉及虛假陳述,或拒絕提供資料,房委會只能利用租約條款終止租約,但不能採取進一步行動,在這種濫用公屋的嚴重行為下,阻嚇力不足,所以有需要修例打擊嚴重濫用公屋,刑事化增強阻嚇力,檢控才能有成果。希望新例通過後,相信會令一些無需要再居住公屋單位的人士能交回單位。她認為,一些非常嚴重的濫用公屋行為,如將單位用作明顯的牟利用途,使用者亦要負上一定刑責,增加阻嚇性。

對於如何定義嚴重濫用公屋,黃碧如解釋是非居於單位但卻利用單位謀取私利賺錢,但同時亦顧慮到,如將嚴重濫用公屋範圍包含太廣,可能會令一些仍居於單位,但用作做一些小手工出售或補習等,相對嚴重程度較低的行為,也變成刑事罪行。所以她認為這類其他行為最適合的處理方法,是根據租約執行,若有違反條款就會發出遷出通知書收回單位。

黃碧如指,難以一概而論何謂濫用公屋的「商業行為」,過往曾見有用作健身室、貨倉及補習等,這類都屬商業行為。但若租戶仍在單位居住,相信擺貨的程度不會去到很誇張;又例如仍在單位居住但又用作辦公室,在家工作,這就難以定義是嚴重濫用行為。另外一種嚴重濫用行為,是將單位分租,例如Airbnb等作出短期租約,這種分租罪行要涉及金錢利益,需要針對性的刑事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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