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片)國安條例|鄧炳強:將向法庭申請沒收許智峯犯罪得益 市民不應與潛逃者有任何金錢瓜葛

【點新聞報道】保安局局長鄧炳強、香港警務處副處長(國家安全)簡啟恩及國家安全處總警司李桂華今(24日)早11時見記者。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香港警務處副處長(國家安全)簡啟恩及國家安全處總警司李桂華今早11時見記者。(點新聞記者周傾芫攝)

鄧炳強表示,許智峯、郭榮鏗、袁弓夷、郭鳳儀、邵嵐、許穎婷及任建峰等危害國家安全分子潛逃海外之後,仍然繼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包括透過社交媒體平台鼓吹「港獨」,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煽動分裂國家發動所謂的「公投」,意圖實施所謂的「自決」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又發表所謂的「報告」,以及會見外國政客及政府官員,請求對中國及中國香港特區進行「制裁」、封鎖及採取其他敵對行動,包括「制裁」中央及特區官員及檢控人員。

鄧炳強點名批評許智峯,串通外國政客偽造文件,欺騙法庭批准他離開香港,實際上潛逃海外,經調查後,律政司認為有充分證據證明許智峯曾經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並從中得益,律政司將會根據香港國安法採取對許智峯沒收犯罪得益的法律程序,警方今日已在報章刊登與許智峯有關的通緝令,律政司會向法庭提出申請沒收許智峯的犯罪得益,防止他利用犯罪得益繼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及活動。

鄧炳強強調,除獲得保安局局長批准的特別授權之外,任何人直接或者間接向指明潛逃者提供任何資金,包括向他們在網上建立的平台提供資金,或者處理他們的資金,將不動產出租,或者用其他方式去提供給這些指明潛逃者,或者與指明潛逃者成立合資企業,合夥或者類似關係包括成立公司或者投資,或者提供資金給這些企業或者公司,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會被判監禁7年。他呼籲社會大眾不要以身試法,市民應該避免與有關潛逃者有任何金錢或者財務上的瓜葛。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今日行使《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賦權,在憲報刊登公告,指明7人,包括許智峯、郭榮鏗、袁弓夷、郭鳳儀、邵嵐、許穎婷及任建峰實施4項措施,涉及「禁止提供資金等或處理資金等」、「禁止與不動產相關的某些活動」、「與涉及有關潛逃者的合資企業或合夥相關的禁止」及「撤銷特區護照等」,個別人士還會被「執業資格暫時吊銷」及「暫時罷免董事職位」。

(點新聞記者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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