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真D|代辦改善消防工程 懲罰代辦雙軌推進

文/陳術

昨日(11日)立法會三讀通過《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修訂草案,賦予消防處及屋宇署權力代辦改善消防工程,設立計分制釐定工程優次,再向業主追回工程費用;不過,當局會徵收最多兩成的附加費。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當局將推出先導計劃,揀選10至20幢目標樓宇代辦工程,有議員擔心政策會影響業主的積極性,以及當局在介入前的執法力度。筆者認為,政府為有迫切性舊式大廈代辦消防工程是輔助措施,靠業主自動、自覺進行工程,還是根本所在。

昨日在立法會上,鄧炳強就指出,政府一直積極以多管齊下的方式向舊樓業主提供不同方面的支援,但仍有部分樓宇的業主因缺乏籌組能力而無法籌組相關工程,當局認為有需要完善條例,協助有真正困難的業主進行消防改善工程;對於有意見認為條例罰則阻嚇力不夠,令部分業主欠缺動力,鄧炳強則指出,當局有需要時會推出具針對性的措施,提升相關業主自行遵從條例的比率。

以政府提供的數字去作分析,當局已經進行過聯合巡查及發出「消防安全指示」予超過10500幢目標樓宇,發出超過39萬張指示,約6成仍跟進中;我們假設一萬幢目標樓宇,大約有4000幢目標樓宇未遵從消防指令,如果單靠政府每年為60幢(最多)樓宇代辦消防指令,需要超過60年才能完成目標樓宇的工程,計及不斷新增的目標樓宇,讓所有大廈完成消防改善工程,將會是永無止境的工作。

根據條例,不遵從指示及「符合消防安全令」的罰則分別提升到10萬元和20萬元;如阻礙法團進行工程法則最高可罰款1萬元及監禁5個月,拒絕分擔法團進行有關工程的費用最高可罰款2.5萬元。相關罰則是否有足夠阻嚇力,可能人言人殊,但如果當局加強執法,尤其是當有人試圖阻礙法團進行工程時果斷執法,那就能大大減少「法不治眾」的情況,舊式大廈業主自然亦要更主動進行改善消防工程。

最理想情況,是業主自覺地進行消防改善工程,無論是基於自願還是怯於懲罰;退而求其次,就是當局代辦消防改善工程,再向業主收回費用。敦促業主自己執行工程以及代辦工程,乃是一個「雙軌制」。筆者有個建議,既然政府會收附加費,可以考慮由政府監督配合私人市場的力量,盡量提升每年能代辦工程的數目,只要監督、審查得宜,私人市場力量更多參與計劃,既可減輕政府的行政負擔,又可提升代辦效率,理應是當局、私人市場以及業主的三贏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