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真D|要尊重法庭裁決

文/黎岩

反中亂港團夥蓄謀已久策劃策動的「35+初選」串謀顛覆政權案,法庭日前已做出嚴正裁決。總體而言,各界對法庭謹守法度、伸張正義、維護法治核心價值的裁決結果大表快意。但也有來自不同界別階層的不同聲音,甚至妄議判決結果孰輕孰重,甚至指明某犯應該從重判決。市民對亂港分子禍亂香港的罪行有切膚之痛的社會心態可以理解,正如點新聞昨日引起熱議的題為「戴耀廷的十年,換不回香港的十年」的文章,真切地表達了市民對亂港罪行的深惡痛絕。但是,各界也要深明大義,香港是個法治社會,法官依法就被告犯罪事實做出裁決,各界應當基於法治核心價值,尊重法庭裁決。

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杜淦堃昨日接受媒體訪問時就表示,明白並理解公眾關注「初選」案判刑,但基於有關案件的判決,有可能即將進入下一階段的司法程序,現階段尤其不適宜作出評論,更加不宜就個別被告的刑期說長道短。他認為香港的司法制度及法院,完全有能力獨立地運作、只按法例審理、判決任何案件,包括跟國家安全有關的案件,及處理有關的上訴及終審程序,希望各方不要影響香港的司法制度獨立運作。

這裏面所應關注的重點就在於,法官完全是依法獨立審案,不論是來自本港內部各陣營的不同聲音,還是外部勢力完全出於擾亂香港社會秩序、打壓中國和平崛起的政治目的,甚至恫嚇制裁執法司法人員,都不可能動搖法官基於宣誓維護社會公義的正義良知。畢竟,香港特區的法官履行其職責時,一定會遵從他們在就職時的誓言:「盡忠職守,奉公守法,公正廉潔,以無懼、無偏、無私、無欺之精神,維護法制,主持正義。」

香港中律協等法律團體及法制界人士近日亦先後表明尊重並支持特區法院依法審理及裁決,強調45名被判罪成的被告,犯罪情節嚴重,對香港社會特別是法制的破壞影響深遠,犯罪分子罪有應得,今次法庭裁決刑責相宜,罪刑總體是相適應。裁決結果已充分顯示特區政府,特別是司法界維護國家安全的堅定信念與履職擔當,在彰顯司法系統維護法治核心價值的同時,亦再次宣示,有法必依,違法必究,任何人,不論所做何事,只要觸犯法律,就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至於有個別人士質疑是案裁決中香港國安法與本地法律及司法程序的關係,其實純屬多餘。由全國人大頒行並經香港特區政府刊憲生效的《香港國安法》,從憲制層面講,對香港本地法律具有凌駕性的大原則下,《香港國安法》與本地法律銜接並相容互補。全國性法律與本地法律一起發揮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網作用。當然,基於香港沿用普通法系,所以整個審判過程,法官嚴謹地遵循了普通法的司法程序與原則。就連對戴耀廷之流抱持有深厚的「革命感情」的港大前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直指裁決剛好達致法例定罪的最低刑期,所以對裁決結果給予某種程度的肯定,聲稱各被告若然不接受裁決結果而執意上訴,其勝算機會微乎其微,可見是案裁決結果之公正。如果按照這個邏輯推理演繹,戴耀廷與黃之鋒這兩位被中央點名的首惡分子,此時此刻,或許會在牢獄中偷笑慶幸呢。

事實上,由於大部分被告開審前已認罪,依照普通法司法慣例悉數獲減三分之一刑期;部分刑期較低的被告,本身已還柙3年多,扣除刑期後未來一年會陸續出獄。可見判決客觀上已經兼顧平衡到了香港國安法與本地普通法法制,「巧妙地」(陳文敏語)做到了「兩者兼顧」,顯示香港法官絕非盲目跟從內地法制度,完全是依照本地法治精神獨立審判。

至於保安局局長鄧炳強當日聲言,判刑已反映罪行嚴重性,向社會清楚表達任何危害國安不會姑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必須予以嚴懲。當局會研究個別人士刑期,考慮是否提出上訴。這完全是基於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從執法者的角度表達的維護國家安全的強烈願望,是否要審視刑期及提出上訴,律政司則會從是案的法律角度做出專業決定。所以說,不論是本港一些人士呼籲上訴加刑,還是境外亂港勢力妄言無罪開釋,從法律及法治的角度而言,都是無稽之談。

近日還有一種聲音,擔心戴耀廷與黃之鋒「輕判」,或會令到後續審理黎智英案的法官左右為難,這樣的論調也確實有點杞人憂天了,初選案是初選案,黎智英案是黎智英案,兩案雖然同樣具有顛覆合法政權的犯罪事實,但卻是兩個完全獨立的案件。不同的法官在不同的案件中,一定會根據案情的事實,基於法律條款做出符合法治精神的公正裁決,要相信香港完善的法制體系,相信法官獨立判案的專業精神。

總而言之,香港已經進入發展經濟改善民生的由治及興新時期,初選案早日審結早日告一段落,可以令各界聚焦拚經濟謀發展惠民生方面。當然,也要基於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相信本港法官的專業判斷,尊重法庭的司法程序與裁決結果,不宜以外行的身份、非專業的眼光,意氣用事,對法庭裁決說長道短。否則,輕則擾亂民心,重則妨礙司法公正。要求他人遵紀守法,自己先要學會尊重法庭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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