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真D|「35+顛覆案」為法律而非政治問題 絕不同意陳文敏之言
文/陳術
「35+顛覆政權案」日前(19日)判刑,主犯戴耀廷被判監10年,其餘被告被判刑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判刑是輕重還是合適,人言人殊;另一關注點,則是境外勢力繼續干預案件,除了美國、英國政府等發動攻勢,本地亦有一直偏向反對派的法律界人士作出評論,其中表表者,想必就是港大學法律學院前客座教授陳文敏,他提出「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是否便等同濫用權力」等問題,意指被告以「政治理由」否決財政預算是議會正常運作,但筆者須指出,案件是法律而非政治問題,陳文敏之說,並沒有點出案件的核心問題。
陳文敏在其文章共提出幾個問題,包括「如民主政制的發展或政府施政不當,這會否是濫用權力?」、「最關注的問題是在否決財政預算後,特首應否擁有解散立法會的權力和對這權力的限制」,以及「《基本法》早已預計,財政預算可能基於政治理由遭到否決,而這只是議會的正常運作」。驟眼看,陳文敏分析「合理」,實際上,筆者認為陳文敏之說,絕非事實之全部。
不必每一點、每一句去反駁,一個大原則,陳文敏如認為議員可以因為「民主政制的發展或政府施政不當」而否決財政預算案,也可以因為政治理由去否決財政預算案,筆者有個問題,如果有議員因為違法或不符合法治原則的所謂訴求,而未選上、未看見預算案內容就表明要否決,那又如何判斷?
根據部分被告自願簽署或參與的「墨落無悔」聲明書,聲明書的要求包括所謂「五大訴求」,而「五大訴求」又包括要撤銷所有示威者(筆者暫且先不稱其為暴徒)的控罪;即是,「35+顛覆案」的被告,是要政府不追究、不控告違法甚至打砸搶燒的示威者,這是政治問題嗎?還是一個法律問題?想脅迫政府不依法律行事,筆者不認為這是陳文敏眼中的「政治問題」。
另外有一點,未必涉及法律問題,而是一個普通人也可以分析、判斷的常理問題,2019年、2020年發生的黑暴運動,反對派核心政客想怎樣,是純要「普選」,還是想置特區政府於死地,筆者相信陳文敏自己也心中有數;戴耀廷的「攬炒十步曲」,是想攬炒還是純爭民主,反對派可以在法庭「否認」,但他們在2019年、2020年的言行已經說明一切。「扮無事」、「扮小事」,但他們做的卻是可能癱瘓政府的「大事」。
在法庭上,控辯雙方所呈現的,往往是事情的完全兩面,陳文敏是法律界份量重、極資深的人士,他認為「35+顛覆案」可以是政治、施政問題,但一眾被告所要求的,卻是不符法治原則的要求;而且,當年反對派欲攬炒香港之勢,港人不會忘記,筆者亦不會忘記,陳文敏以其法理或判斷去「評47人初選案」,但如果他的「評」沒有觸及核心問題,那似乎是避重就輕,既忽視了「35+顛覆案」的本質,也沒有考慮到當時的實際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