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顛覆案|「首要分子」五級量刑起點 按國安法與本地法律原則判刑
「35+顛覆政權案」昨日(19日)判刑。法庭根據45名被告在犯罪中的角色和參與程度,對各人定出不同的量刑起點。據記者整理,各被告的量刑起點分別為監禁15年、12年、8年、7年6個月和7年。
法庭裁定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和鍾錦麟4人屬「35+顛覆政權案」中的「首要分子」,以15年監禁作為戴耀廷、區諾軒和趙家賢3人的量刑起點,鍾錦麟的量刑起點則為12年。4名「首要分子」都在首次聆訊時認罪,因此可得到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區諾軒、趙家賢和鍾錦麟因在審訊中協助控方等情況,可額外再獲扣減刑期。
何桂藍不認罪且拒絕求情 囚7年
就另一認罪被告楊岳橋,法庭裁定他在公民黨參與謀劃時積極行事,具領導地位,以8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楊為時任公民黨黨魁,他在被捕後主動為警方錄取口供,聲稱「人在江湖,身不由己」,公民黨只因當時的社會氣氛,及民間強烈訴求,才會參與「初選」。
認罪被告梁晃維、張可森和不認罪被告鄒家成既是初選候選人,也是「墨落無悔」聲明的發起人。法庭裁定3人比其他同為「初選」候選人的被告更積極,同樣採納8年監禁為量刑起點。
法庭裁定吳政亨屬「積極參加者」,採納7年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吳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自願和故意繼續推動謀劃,對其他人施壓,致使只有參加並勝出初選的人方可參加將要舉行的立法會換屆選舉。法庭信納吳可能對法律無知,受戴耀廷誤導,扣減3個月刑期後獲囚7年3個月。
法庭又裁定其餘被告屬「積極參加者」,在犯罪謀劃中不可或缺,各人的量刑起點均為7年監禁。其中,不認罪被告何桂藍拒絕求情,判囚7年;其餘被告根據各自不同的認罪情況和求情理由,獲囚4年2個月至6年9個月不等。
法庭按香港國安法與本地法律原則判刑
在判詞中,法庭就求情聆訊中被告提出的法律爭議作出裁決。法庭裁定,香港國安法與本地法律銜接並兼容互補,因此以香港國安法的條文和本地普通法的判刑原則處理判刑,不依賴內地法庭的判刑例子。
案中各被告被控一項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違反香港國安法和《刑事罪行條例》。因罪名涉及《刑事罪行條例》中的串謀控罪,法庭裁定,香港國安法中顛覆國家政權罪規定的處罰類別並不完全適用,但可用作參考。
香港國安法訂明,犯顛覆國家政權罪,「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法庭裁定,在劃分「情節嚴重」或「情節較輕」時,由於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是與本地法律銜接並兼容互補,故本地的判刑法律原則適用。法庭應確保香港國安法中訂定罪行的條文,以及本地普通法的判刑原則均可發揮效力。法庭在界定案件情節輕重時,重要的着眼點是犯案者的行為,及所引起的實質後果、潛在風險和可能影響,但不應依賴內地法庭的判刑例子。
判刑不針對國安法實施前個別行為
部分被告以「35+」謀劃不可能成功作為求情理由。法庭考慮過案中證據後,拒絕接納辯方認為謀劃必然失敗,因此應從輕處罰的說法。至於「對法律無知」的求情理由,法庭接納對部分被告適用,但不包括本身熟悉法律的戴耀廷和楊岳橋。
有被告爭議其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的行為是否相關,法庭指出,法庭絕對可以審視串謀形成之前的事實或情況來評估串謀的嚴重程度和規模,以及各被告在謀劃中的角色。法庭重申,沒有針對各被告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的任何個別行為來判刑。
各被告被控串謀參與一項謀劃,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嚴重干擾、阻撓或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違反香港國安法第22(3)條。
有辯方陳詞認為,第22(3)條下的罪行,較第22(1)、(2)和(4)條為輕。法庭不接受該觀點。
(來源:大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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