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慧說法|豈容顛覆政權 謀癱瘓政府禍害香港十惡不赦
文/鄭久慧
本港首宗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案件「35+顛覆案」,由始作俑者戴耀廷精心謀劃的「真攬炒十步」,透過在2020年7月立法會換屆選舉的時機,籌辦非法「初選」,伺機鼓動參與者為求獲得「民主派」出選資格,須實踐其荒謬亂港主張!涉案的47人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涉違反香港國安法第22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與159C條,由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李運騰及陳仲衡依法獨立審理,其中31名被告認罪,14人經審訊後罪行確鑿,即合共45人罪名成立,劉偉聰及李予信兩人則脫罪。
今日法庭宣判刑期,量刑公正合理,為這樁意圖癱瘓政府、禍害香港的惡行畫上句號!作為罪魁禍首的首被告戴耀廷被判10年監禁,其餘「組織者」第二被告從犯證人區諾軒判囚6年9個月,第三被告從犯證人趙家賢判囚7年,第四被告從犯證人鍾錦麟判囚6年1個月,第五被告吳政亨判囚7年3個月。而以非法「初選」參與者身份涉案的多名被告,則依據其在謀劃中的角色,及是否參與簽署所謂的「墨落無悔」聲明,各獲刑50至93個月不等。
放諸世界,包括所謂民主自由的英美西方社會,都絕不會容忍如此明目張膽的大規模顛覆政權計劃。「35+顛覆案」具重要意義,詳列如下。
一、香港國安法的標誌性案例 展現司法機構維護國安的承擔
本案作為香港國安法的標誌性案例,對日後如何定義「顛覆國家政權」立下先例(precedent),法庭不僅考慮了制定香港國安法時的本港社會情況,亦研究基本法第62條所列的香港特區政府各項職權,從而研判足以構成香港國安法第22(3)條所指的「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及「顛覆國家政權」罪行的行徑。法庭藉此案下了清晰定義及劃出明確底線,昭示大眾,展現司法機構對維護國家安全的充分承擔。
二、國安法官盡展香港法治靈活性 讓國安法兼容本地法例
高院三位國安法指定法官克盡厥責,靈活發揮香港普通法制度優勢,不負本港享譽國際的司法高水平,謹慎釐清案情細節。考慮到本案涉串謀,故此未完全跟隨國安法第22條所規定的處罰類別,僅作參考。此外兼顧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讓國安法與香港特區法律並行,尋求與本地法律的「銜接、兼容和互補關係」的特色,故此法庭在作出裁決時,本地的判刑法律原則亦同樣適用,表現在界定案件情節輕重時,法庭重要着眼點乃是犯案者的行為及所引起的實質後果、潛在風險和可能造成的影響。
三、法庭明鏡高懸 明察被告涉案角色及嚴重性
法庭明鏡高懸,並未被亂港分子的胡攪蠻纏所擾,強力駁斥辯方,亦明察各被告在涉案圖謀中的角色和參與程度,裁定出「首要分子」及「積極參加者」,對主謀戴耀廷處以最重的監禁10年判決,大快人心!至於戴耀廷在求情陳詞的一派胡言,什麼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已失去領導角色,什麼戴亦無力控制或指示他人如何投票云云,故戴僅屬於「其他參與者」類別的謬論,法庭未予理會。
回想當時,「定海神針」香港國安法剛剛實施,黑暴陰魂未散,止暴制亂任務艱巨,戴耀廷卻伺機搞非法「初選」,意圖透過政治手段,繼續將香港社會陷於萬劫不復,罔顧民生疾苦,其心可誅,實在十惡不赦!
四、本案側面反映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及完善選制的必要性
「35+顛覆案」揭露了當年如黑社會般的「大佬政治文化」,手握催票機器、曾成功藉「雷動計劃」配票的戴耀廷,妄圖繼續隻手遮天,操控該屆立法會選舉,讓有意參選者如傀儡般參與其策劃的所謂「初選」,膜拜認同其邪惡的「攬炒」主張,才有可能出選。一眾名不經傳的年輕參與者,為求出位博取眼球,更祭出所謂的「墨落無悔」宣言,究其根本,只不過是一種爭取選票的方式,蠱惑更多年輕市民支持,埋堆成魔!
今日法庭依法裁決量刑,刑期恰當,可儆效尤,令社會大眾特別是心智未成熟的年輕人引以為戒。本案反映了當局撥亂反正,遏止選舉歪風,全面貫徹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完善選舉制度的必要性及重要性。
無疑,本案是最好的國安教育素材。香港是我家,需要全民一起守護。現時本港國安教育正進行得如火如荼,教育局於2021年制定《香港國家安全教育課程框架》,在各級學校推動國安教育,大學亦積極開展國安課程。每年的「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提高市民國安意識,積極培養國民身份認同,促進公眾認識國家憲法、基本法及國安相關法例,特區政府最近更展開國家安全教育地區導師培訓計劃,務求營造維護國家安全的濃厚氛圍。
總括而言,「35+顛覆案」在逾三年抽絲剝繭調查及庭審宣判後,令一眾目無法紀的亂港之徒嘗到了「天網恢恢、疏而不漏」的違法後果。律政司應詳細分析判詞,特別是就案中臭名昭著的關鍵人物戴耀廷及多名亂港分子的量刑裁決,盡快研判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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