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顛覆政權案|戴耀廷「攬炒十步曲」 狡辯不攻自破
47人串謀顛覆國家政權案將於今日(19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認罪被告戴耀廷在2020年4月發表所謂「真攬炒十步」,提出攬炒派綁架、顛覆特區政府的違法犯罪政治綱領與宣言,要利用該計劃破壞、摧毀或推翻現行的政治制度,以及香港特區根據基本法和「一國兩制」方針所建立的體制。
戴耀廷「攬炒十步曲」
第一步:特區政府會取消攬炒派議員資格(DQ),由Plan B候選人頂上。
第二步:激發更多港人支持攬炒派,可取得「35+」議席。
第三步:DQ程序需時,攬炒派仍暫時掌控立法會。
第四步:攬炒派否決所有政府撥款申請。
第五步:立法會否決預算案,特首解散立法會,需以臨時撥款方式維持政府運作。
第六步:立法會重選,Plan C候選人參選。
第七步:攬炒派再次否決預算案,特首辭職及特區政府停擺。
第八步:全國人大常委會宣布香港進入緊急狀態,解散立法會,成立臨立會協商出下屆特首,拘押攬炒派。
第九步:香港街頭抗爭惡化,面對鎮壓,發動三罷令社會停頓。
第十步:西方對中共作政治和經濟制裁。
證據確鑿 戴耀廷狡辯不攻自破
辯駁1:始作俑者戴耀廷非案中「首要犯罪分子」?
控方陳詞明確提出「35+圖謀」主腦等組織者,必然應列為案中「首要分子」,當中考慮包括其有否參與計劃、組織、指揮、加強精密策劃以及其對整個圖謀帶來的實際或潛在影響等。
案中證據及從犯證人供詞清楚顯示,戴耀廷曾參與計劃、組織、指揮整個合謀操盤出選計劃。戴耀廷先於2019年底在《蘋果日報》撰文,主張反對派奪取立法會過半議席以阻撓政府提出的議案,又於2020年初與個別反對派骨幹來一場飯局,商討謀劃機制意圖操盤「黃營」內不同黨派合謀出選立法會,揚言若反對派取得立法會過半議席,將會是「大殺傷力憲制武器」,屆時在立法會可行使否決權反對政府議案迫令政府回應政治訴求。
戴耀廷其後更分別在《蘋果日報》為主的報章撰文及與其核心組織成員舉行的記者會上,進一步公開闡述「大殺傷力憲制武器」的概念及「功用」,包括透過否決財政預算案及政府向立會提出的一切撥款申請、癱瘓政府運作、最終迫使特首下台。
戴耀廷等主要組織者,自2020年2月起分別接觸「黃營」不同黨派人士,推廣以合謀操盤出選奪取立會主導權的目的及計劃,拉攏他們參與,並舉行所謂「協調會議」,商討計劃的形式機制、議席目標、「靈童制」等替補機制(Plan B)及「共同綱領」等,親自再三推銷要透過奪取立會過半議席,以及「積極運用權力,否決財政預算案」的想法,進而迫令政府回應政治訴求。
戴耀廷更在個人社交媒體及報章刊登文章,宣揚其「攬炒」概念,最矚目的是於2020年4月,提出「攬炒十步曲」的時間路線圖,進一步說明「大殺傷力憲制武器」的應用,最終目的,是要令香港進入緊急狀態,觸發街頭抗爭加劇、造成血腥場面,從而促使西方國家對內地及香港特區實施政治及經濟制裁,不計後果,甚至不惜令市民蒙受重大犧牲的「攬炒」。
辯駁2:戴耀廷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於「35+圖謀」角色有限?
審訊證據指出,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戴耀廷曾於2020年7月6日與「香港民研」舉行的「初選」記者會中,以法律學者身份向公眾擔保,「初選」計劃並不違反香港國安法,企圖說服市民繼續支持「初選」計劃;另外,庭上曾播放2020年7月9日「初選」記者會片段。當中戴耀廷、趙家賢等人回應記者追問「初選」是否有違法風險時,「斷章取義」演繹《基本法》條文,斷言「初選」沒有違反任何法例。法官認為戴於兩次記者會均明顯是以「組織者」身份出席,並意圖繼續宣傳所謂「初選」的目的。
及後戴耀廷於2020年7月14日於各區參選人通訊群組中發出的訊息,「提醒」各參選人不要再公開提及「否決每一個議案」及「癱瘓政府」等字眼;足以證明戴是明知所謂「初選」圖謀涉及違法風險,仍意圖串謀所有參選人託詞狡辯、掩飾罪證。
案中從犯證人趙家賢作供時曾供述,縱使戴於「初選」舉行後,公開宣布要「稍作休息」,表面上是暫離圖謀核心,惟實際上於2020年8月時,戴耀廷致力游說趙家賢,要求「民主動力」將「初選」眾籌餘額80至100萬捐款資助「香港民研」開發電子民意收集系統,用作繼續推展「35+圖謀」之用,以便戴能延續其圖謀。
法官認為根據案中種種證據顯示,政府於2020年9月宣布押後立法會選舉後,戴是案中唯一一個仍在進行「35+顛覆」計劃的被告。法官補充指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戴亦有涉及案中「三投三不投」行動。
辯駁3:法庭量刑時不應考慮戴於香港國安法生效前的言行?
法庭駁斥辯方的論點指,「串謀罪行」屬「持續性罪行」,因此任何能證明這持續性意圖亦可作考慮,戴於香港國安法生效前的言行、提出的圖謀建議及相關「社會背景」,亦有助法庭判斷罪行的嚴重性。
就辯方提出戴耀廷一直認為提倡否決財政預算案並非違法,法庭認為整個串謀行為於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仍然持續,並強調在案件判詞中已明確指出,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並非立法會議員應履行的法定職責,一直都應被視作非法行為。
(來源:大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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