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聲|「屠龍案」判決維護法律尊嚴、社會秩序、基本人權

「屠龍案」7名被告今日在高院判刑。圖為「屠龍小隊」成員蘇緯軒被捕。(點新聞資料圖)

文/姚志勝

黑暴極端組織「屠龍小隊」與其他激進團夥,企圖於2019年12月8日藉「民陣」遊行期間引爆炸彈和以步槍射擊殺警,9名罪成被告當中7人在高等法院判刑,其中主謀吳智鴻和「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就《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分別被判囚23年10個月和13年6個月,其餘5人被判囚5年10個月至12年。

暴力恐怖活動是反人類、反社會、反文明的行徑,本土恐怖主義對市民生命財產安全構成嚴重威脅,是香港社會的公敵。依法嚴懲企圖殺警的恐怖分子,是維護法律尊嚴、社會秩序和基本人權的必要之舉。今次判決具有足夠阻嚇力,為香港國安家好、由治及興築牢法治基礎。

吳智鴻計劃濫殺警員,顛覆政府,更在炸彈中加入金屬釘,惡毒心腸令人咋舌和震驚;黃振強的殺警計劃經過周詳部署,惡毒之處非筆墨可形容,明顯是要向社會宣戰。「屠龍案」案情之嚴重震驚整個社會,一干人等計劃先引爆小炸彈吸引警員聚集,再引爆大炸彈,加上在高處以步槍射擊警員,最後由暴力示威者撿走受傷警員配槍。在人群聚集的遊行期間引爆炸彈,炸彈威力更覆蓋民居和油站,一旦讓相關人等得逞,後果不堪設想。重判恐怖分子,既是彰顯法治公義,也是對香港市民生命財產安全負責。

世界各地政府均不會姑息縱容暴力恐怖行為。其中美國在「9·11」恐怖襲擊後極速出台《美國愛國者法》,賦予執法部門更多執法手段和權力,以偵查和打擊恐怖主義犯罪;英國有超過250部與反恐相關的法律、規章、命令,規定指揮恐怖組織、為實施恐怖活動持有物品和原料、為實施恐怖活動搜集或持有資訊、煽動恐怖主義行為等均構成犯罪。嚴打恐怖行為是國際通行做法,香港對恐怖分子零容忍,理所當然,無可指摘。

(作者為全國政協常委、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