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案|黃振強判囚13年6個月 吳智鴻囚23年10個月
【點新聞報道】黑暴極端組織「屠龍小隊」與其他激進團夥策劃於2019年12月8日藉「民陣」遊行,在灣仔製造連環爆炸及槍擊警員。屠龍案14名被告中10人被律政司首次引用《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提告,當中7人承認多項不同罪名,餘下7人經過逾80日審訊後,陪審團裁定賴振邦其中一項屬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罪成,其餘6人所涉控罪全部罪脫。
案發迄今已有近5年,其中「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屬本案主謀的另一激進團夥頭目吳智鴻等認罪被告,及被裁定罪成的賴振邦,今日(11月14日)下午於高等法院判刑。
各被告判刑情況:
·自稱「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就《反恐條例》兩項控罪,判囚13年6個月。
·被指為主謀的被告吳智鴻「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判囚23年10個月。
·被告彭軍壕承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判囚10年。
·擔任「槍手」被告蘇緯軒串謀殺警等三罪,判囚12年。
·設計引爆裝置被告蔡凱明「協助及教唆製造爆炸品罪」,判囚5年10個月。
·被告陳玉龍無牌管有槍械罪,判囚9年。
·協助製造炸彈的被告賴振邦「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的爆炸罪」,判囚10年10個月。
法官張慧玲表示,本案為律政司首次引用聯合國反恐條例作出起訴,沒有量刑指引及先例,並提及葉繼歡案,指英國的判刑不適用於本港,但用以爆炸品破壞財產和傷害生命作區分,有參考價值。她又指,一般的悍匪犯案的目標為了錢財,雖然都是與社會為敵,但是本案的案情要嚴重得多,量刑起點必須遠超18年。
張官指,黃振強是「屠龍小隊」的隊長,很明顯串謀主腦吳智鴻看中小隊的目的進行拉攏。雖然其他隊員在裁判後罪名不成立,但其所造成的破壞是有目共睹的,判決結果只能證明不確定是否串謀。
張官表示,雖然黃振強沒有直接參與準備槍械和炸彈,惟他的責任不輕。張官形容吳智鴻親友為其書寫的求情信「堪稱完美,指吳智鴻在家人朋友眼中是一個很好的人,但他在犯案的時候很明顯不再是其家人朋友眼中的人。
(點新聞記者鄭洢林、九皋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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