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號波10時20分落 打工仔須兩小時內返工?

【點新聞報道】八號烈風或暴風信號現正生效,預料「桃芝」將減弱及遠離本港,本地風力會在今日(14日)日間逐漸緩和。天文台會在上午10時20分改發三號強風信號。打工仔落波後何時要上班?是否兩小時內必須復工?一起看看今年新修訂《惡劣天氣及「極端情況」下工作守則》。

八號風球取消後何時要上班?

新《守則》列出「復工安排示例」,例如黑色暴雨警告信號/八號或更高信號/「極端情況」公布,上述警告或「極端情況」公布的指定時間在工作時間結束前3小時或以上取消或終止,僱員應盡量在2小時內返回工作崗位。此為一個示例,並非強制規定,僱主和僱主可作參考,雙方應協定及彈性處理因打風及暴雨後的返回工作崗位安排。

訂定有關復工安排時,應按業務運作和特性作調整,執行時僱主要考慮實際情況及彈性處理僱員個人的不同情況。

WFH員工是否要上班?

僱主應按行業性質及運作需要,評估惡劣天氣及「極端情況」下遙距工作(如在家工作)的可行性,預早與僱員協商在八號風球、黑色暴雨警告信號取消或「極端情況」結束後,是否作遙距工作安排。

即使事前有制定復工安排,僱主亦應因應個別僱員情況作情理兼備及彈性處理,如盡早訂明適合遙距工作僱員的工作範疇和模式,容許返回工作崗位有困難的僱員遙距工作或有較寬裕的上班和復工時間。

僱主不依守則有否犯法?

守則屬參考指引,不具法律約束力,僱主在制定有關的工作安排及應變措施時,應充分諮詢及考慮員工的意見。僱主不可減少僱員在《僱傭條例》下有權享有的年假、法定假日或休息日,用作補償因發出八號或更高信號、黑色暴雨和其他惡劣天氣警告或「極端情況」公布而損失的工作時間,如無合理辯解即屬違法。如僱員在惡劣天氣下或「極端情況」結束後,不能上班或準時到達工作崗位,應考慮個別僱員的情況,不應輕易處分或解僱有關僱員。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在八號或更高信號、紅色或黑色暴雨警告信號或「極端情況」生效期間,如僱員在該日的工作時間開始前4小時內,以直接路線由其居所前往其工作地點途中,或在該日的工作時間終止後4小時內,由其工作地點前往其居所途中遭遇意外受傷或死亡,一律被視作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而引致,僱主必須負起《僱員補償條例》下的補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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