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案」明判刑 黑暴禍港 鐵證如山
黑暴極端組織「屠龍小隊」及另一無名小隊,策劃在2019年12月8日借「民陣」發起遊行期間,針對警員在灣仔布下兩個炸彈陷阱,同時在高處用AR15長槍射擊,企圖炸死警員後再奪警槍,幸警方及時粉碎殺警計劃,先後拘捕14人並起訴多項罪名。律政司首次引用《反恐條例》控告當中10人。
案件審理過程中披露的情節、涉及的槍支、爆炸品等都令公眾震驚。涉案14名被告中,7人已承認多項不同罪名,案件將於明日判刑,涉及罪名最高可判終身監禁。《大公報》彙整「屠龍案」部分審理過程及當中披露的案情,黑暴禍港,鐵證如山!
有長槍有炸藥 案件非常嚴重
「屠龍案」其中7名被告否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須接受審訊。經歷81天審訊,9人陪審團在8月29日裁定被告賴振邦其中一項屬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罪成,其餘6人所涉控罪全部罪脫。
就「屠龍案」的裁決,警方國家安全處總警司李桂華早前表示不會評論,但指有關案件是非常嚴重的案件,「有真槍,甚至有長槍、有炸藥,炸藥的分量可以造成很大的死傷。惟有一件事可以代表警方說,我們是非常重視這類案件,我們會繼續保障我們香港人、在香港生活的人的人身安全,以及他們的財產安全。」
各項控罪刑罰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最高可處終身監禁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最高可判囚20年
•管有爆炸品,最高可判監14年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最高刑罰為罰款及監禁14年
•無牌管有槍械,最高可判監14年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最高可判終身監禁
•串謀謀殺,最高可判終身監禁
「屠龍案」審訊過程及案情披露(部分)
2024年4月23日
控方:炸彈威力達半徑400米
控方在開案陳詞中表示,被告計劃在2019年12月8日「民陣」舉行港島遊行期間,先引爆小炸彈引警員聚集,再引爆大炸彈,同時有槍手用長槍射擊警員。大炸彈爆炸半徑範圍達400米,並藏有約150根鐵釘,炸彈威力覆蓋樓宇、民居和油站,一旦爆炸必會造成傷亡。
4月24日
被告曾到大學實驗室找炸彈原料
被告賴振邦手機經專家復原後的訊息中有一個Telegram的群組,在2019年11月有人說到浸大及城大的化學實驗室「爆完門」可以做試驗,又指可以直接一箱搬出來。
4月29日
「屠龍」隊長:擬引入真槍做軍訓
「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供稱「屠龍小隊」於2019年8月25日正式成立,此前他亦在Telegram一個公開群組認識另一關鍵被告吳智鴻,對方透露擬引入真槍實彈、軍事訓練,其後相約「屠龍小隊」加入計劃。
4月30日
合謀用20公斤炸彈殺警
黃振強指曾與另一認罪被告吳智鴻商討如何實行殺警計劃,吳聲稱為計劃準備20公斤炸藥,屠龍小隊則負責誘警察到場再進行擊殺。
5月2日
計劃炸朗豪坊搞大屠殺
控方展示黃振強和另一被告張俊富的Telegram通訊紀錄。黃振強作供披露,曾計劃在2019年12月1日九龍遊行期間在尖沙咀警署外放炸彈及使用90枚汽油彈,更曾經物色旺角朗豪坊一帶作為放炸彈地點,又稱「為炸更多警員,不會理會是否殃及無辜」,惟當日「殺警計劃」團夥人手未齊等內部問題而腰斬。
5月3日
「30粒龍心」任務即殺死30警員
黃振強供稱,2019年10月透過「人搭人」認識本案女被告「龍女」劉佩凝,劉曾在通訊軟件開設頻道「育龍」眾籌,部分資金用作購買軍火和準備實行計劃後潛逃到台灣。而黃承認自己發出「屠龍網上遊戲」任務目標「最少30粒龍心」,意思是殺死30名警員。
5月6日
「曾向台灣人要求提供軍火」
黃振強繼續作供,披露曾向接觸「育龍」捐款賬戶的台灣人要求提供軍火,又在回覆查詢中要求「引薦」有錢人,稱可隨時殺警。黃振強亦承認挪用眾籌款項近30萬元投注足球。
5月7日
擬扮報案圖混入警署放爆竹
黃振強供稱在2019年12月1日曾打算到警署假扮報案,藉機投放爆竹再逃跑,又有意在12月8日「大行動」時用煙花爆竹「引警察」,但最後棄用此計劃。黃振強承認曾動用「屠龍小隊」的20萬元「公款」帶隊去旅行。
5月8日
吳智鴻曾展示炸彈地圖
「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繼續接受辯方盤問,供稱直到試槍後才感到本案同謀吳智鴻有軍火並非「吹水」,並稱吳智鴻在「安全屋」有展示過炸彈地圖,又稱自己向吳取手槍是想趁亂射殺警員,並首次聽到吳聲稱手上有自製手榴彈。
6月4日
彭軍壕指曾在後樓梯試爆炸彈
從犯證人彭軍壕指,曾與吳智鴻及被告賴振邦在後樓梯試爆炸彈,又指吳智鴻曾交代,將要在大行動中使用殺傷力較高的空尖彈。
6月18日
檢獲手槍印有「美國製造」字樣
兩名警方軍械法證課專家作供稱,警方在本案中檢獲的3支手槍槍柄上都寫有「P80」型號,外形相似,且使用同一口徑子彈,當中有槍柄印有「MADE IN USA」(美國製造)字樣。
7月30日
控方:涉明確非法串謀 案中炸彈威力大
控方開始結案陳辭,指案中部分控罪有「串謀」成分,串謀是指各被告之間的非法協議,各被告須知道自己分工角色及協議的目標。控方又指,涉案兩枚土製炸彈雖然體積不大,但經軍火專家化驗後被評定具有很大威力。
8月2日
串謀者有共同目的襲警已屬參與
控方作第四天結案陳詞。控方強調,在串謀協議中每名參與者各有角色,即使沒有明確分工,甚至毋須見面或知道其他人的角色,只要各人的共同目的是在公眾地方使用炸彈及槍攻擊警方人員,就已屬參與。
8月29日
賴振邦串謀爆炸罪成
陪審團裁定第五被告賴振邦其中一項屬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罪成,其餘6人所涉控罪全部罪脫,但首被告張俊富早前另承認「管有爆炸品」等兩罪,即日判囚18個月。
11月14日
認罪被告判刑
案中14人被控,7名被告早前認罪。其中鍾雪瑩承認一項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早前已被判入獄7年4個月。其餘認罪被告將在11月14日判刑。
(來源:大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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