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慧說法|屠龍案乃罕見時序特例 須加強向公眾澄清 遏止恐怖主義
文/鄭久慧
「屠龍小隊」案在一個月前宣判,其後各類報道評論所呈現的「輿論失焦」情況,令筆者關注。當局有必要向公眾加強澄清及教育,遏止恐怖主義。
此案由9人組成的陪審團經歷81日審訊,再退庭商議逾23小時後在8月29日作出裁決,僅被告賴振邦被裁定一項「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的爆炸罪」成立,其餘6人全部控罪均不成立。裁決後大量報道的標題均包含「陪審團」字眼,不少評論聚焦檢討陪審團制度的利弊,反而是網上討論區出現具邏輯的基本疑問:「為何『屠龍案』須有陪審團?」
為何「屠龍案」須有陪審團,這才是重點!因「屠龍案」的案發時間與本港的立法時序錯開,故此「屠龍案」完全是個特例,實乃「前無古人、後無來者」的例外案例(exceptional case)。「屠龍案」的案發時間是2019年12月,當時香港國安法尚未立法更未實施,而國安法不設追溯力,故此香港國安法規管的四類罪行雖包括恐怖活動(例如第27條提到宣揚恐怖主義罪),但無法以國安法進行檢控。亦由於23條立法就國安法以外的危害國安罪行進行立法,故此今年《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國安條例》)立法時,並未對香港法例第575章《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反恐條例》)進行條文修訂,《反恐條例》在2002年立法,最新的輕微編輯修訂在2019年。當然,即使修訂了《反恐條例》條文,同樣不設追溯期,不適用於「屠龍案」。
由此可見,必須向市民大眾加強澄清的是,「屠龍案」乃罕見時序特例,律政司僅能首次引用《反恐條例》起訴,並依例交由陪審團作裁決。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涉及恐怖主義的案件自然應用國安法提告,正如警方在2022年4月公布,國安法生效後截至該年3月4日共偵破3宗涉及恐怖主義的案件,共拘捕19人,12人已被檢控,當中1人已被法庭定罪,有案件涉多名中學生。
縱觀這一個月內,大量輿論集中討論「屠龍案」是否顯示陪審團制度的失敗,延伸至香港國安法容許不設陪審團乃更恰當做法;或者要求律政司研究法官在案中是否適當引導陪審團、質疑明明港人對恐怖主義零容忍,陪審團因何「放生」,進而要求律政司上訴;甚至乎詮釋「屠龍案」的審訊過程,指出那些認罪的被告早已被法庭判囚,現在陪審團審的僅為不認罪被告,不應對這班可能涉案程度「較輕」者太苛刻云云。
老實說,以上討論均為次要重點,有失焦之嫌,而且眾多標題都離不開關鍵字「陪審團」,容易令公眾特別是心智未成熟的年輕人有錯覺,心存僥倖,以為未來類似涉恐案件也可能設陪審團,所以即使參與恐怖活動亦可能獲陪審團「放生」。
故此,首要任務就是向普羅大眾澄清「屠龍案」的特殊性,其案發時間與本港的國安立法時序錯開,才會應用《反恐條例》須設陪審團。同時,應加強教育市民,特區政府有堅定的反恐決心,必定全力打擊恐怖活動或任何相關的圖謀,杜絕恐怖主義滲透校園,致力保護我們的年輕人免受極端思想荼毒而抱憾終生。而規管恐怖罪行的香港國安法雖確認國安案件設陪審團為正當必要的程序設置,亦在第46條賦權律政司拒絕就特定國安案件設立陪審團,改為由三名國安指定法官組成審判庭審理。所以,年輕人絕不要心存僥倖,因一時好奇被招徠或被洗腦進行恐怖活動,須知法網恢恢,疏而不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