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論|《立場》案裁決維護了法治核心價值
《立場新聞》前總編輯鐘沛權、時任署任總編輯林紹桐等三名被告被控串謀發布或複製煽動刊物罪,區域法院8月29日裁定三名被告罪名成立,並於今日做出嚴正裁決。鍾沛權被判囚21個月;林紹桐被判囚11個月,惟考慮醫療原因,林紹桐被當場釋放。
本案拖延長達近三年,終於有了公正嚴明的裁決。裁決再度彰顯了基於確鑿的證據與嚴謹的司法程序基礎上的公正的法治精神,彰顯了本港維護法治核心價值的堅定決心,亦向全社會莊嚴宣告:正義或會遲來,但從不缺席,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絕不會也不可能有絲毫動搖。
法官今日明確指出,被告並非執行真正的傳媒工作,而是參與當時所謂的「抗爭」,與政府抗衡,認為判處監禁為唯一合適刑罰。法官以監禁23個月為鍾沛權的量刑起點,同時減刑兩個月,最終判他監禁21個月。
法庭披露的被告犯罪事實包括,刻意轉發通緝犯羅冠聰煽惑性的文章;在沒有任何客觀事實基礎下,攻擊香港國安法,抹黑歪曲《刑事罪行條例》等條文及相關執法及檢控程序;以假消息散播仇恨及反政府情緒;攻擊警方執法並美化暴動者的行為,意圖煽動憎恨中央或特區政府及憎恨司法。
法庭於裁決理由中清楚指出,《立場新聞》煽惑宣揚的近乎荒謬的邪惡主張是旨在排除中國國家主體、推動分裂分離的本土主義,並在修例風波期間公然成為抺黑中央及特區政府的反中亂港的政治工具,亦成為境外反華勢力干預香港內部事務的作妖道場。
法庭特別指出,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3)條,傳媒及其工作人員在發布言論、資訊和文章時,必須遵守及執行「特別責任和義務」,包括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法庭也引用了《歐洲人權公約》關於新聞自由的判例,指出新聞工作者必須真誠地行事,以準確事實為基礎,並提供準確可靠的資訊,方可獲言論和新聞自由權利保障。這也充分顯現了,本案的裁決不僅嚴格遵循本港的法治核心價值,同時也充分考慮並平衡了國際人權公約的相關規定。
今次案件裁決有八個重大的法律原則值得社會各界高度重視。一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執法司法必須嚴格遵循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必須切實符合維護國家安全的法治精神;二是法治核心價值在於保障國家安全與國家發展利益的同時,能夠切實有效地保障社會絕大多數人的共同利益,即,只有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才能保障公民的個人利益;三是任何社會任何機構任何人的任何自由都必須基於法律,世界上沒有絕對的自由,更加沒有所謂絕對的新聞自由;四是新聞自由必須符合國家安全與發展利益的法治要求,即,國家安全與發展利益高於任何人的任何自由;五是香港作為全球著名的普通法司法管轄區,根據基本法具有獨立的終審權,而基於國家主權與安全的案件,不會也不應該受制於外國普通法司法管轄區案例的直接影響;六是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旨在保障絕大多數市民的共同福祉,針對的只是危害國家安全的極少數極個別人;七是在被控煽惑顛覆罪的案件中,暴力元素絕非定罪的充分必要元素。Telegram的創立者杜羅夫早前在法國被捕並被起訴,足以證明煽惑罪行本身並非直接涉及暴力才會罪成,更加證明了「新聞自由無絕對」也是西方國家奉行的法治原則;八是官司拖足三年,證明了司法機構嚴格遵循香港國安法立法原意的同時,嚴格嚴謹嚴肅遵循了香港特區普通法系的司法程序。
香港是全球公認的法治社會,法治核心價值是香港賴以確立並維護國際金融、航運、貿易中心地位的根本保障,也是香港可持續發展繁榮的根本保障。沒有任何人能恣意凌駕法律,更加不可能藉詞「第四權」,想當然地認為身懷「免死金牌」。任何人或組織煽動仇恨,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都必然難逃法網,其惡行必定受到相應的法律懲治。《立場新聞》案的裁決,彰顯了本港法律界不畏國際反中亂港勢力的恫嚇制裁,堅守法治初心本心的正義良知與專業精神,維護並鞏固了香港特區的法治核心價值。一言以蔽之,任何人都沒有凌駕法律的權利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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