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網快評|《立場》案審結 傳媒亦須知法守法
文/梁言
香港法院早前裁決《立場新聞》案三名被告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成,罪成的前總編輯鍾沛權今日(26日)被判囚21個月;林紹桐被判囚11個月,惟考慮醫療原因,林紹桐被當場釋放。判刑反映了在社會動盪時期,發布具有煽動意圖內容的嚴重性。可以預見到,隨着鍾沛權、林紹桐被判刑,境外勢力又會藉機生事,惡意詆毀特區政府、法庭甚至法官,但我們還得指出一個事實,那就是《立場》案,徹頭徹尾是一宗刑事案件,與鍾、林的傳媒人身份無關,相關控罪基於法治而非政治。
法官今日明確指出,被告並非執行真正的傳媒工作,而是參與當時所謂的「抗爭」,與政府抗衡,認為判處監禁為唯一合適刑罰。法官以監禁23個月為鍾沛權的量刑起點,同時減刑兩個月,最終判他監禁21個月。
在這裏,我們只要簡單梳理《立場》案的脈絡,大約都會明白當中的法理。2021年警方採取行動時,國安處李桂華就表示,有人抹黑警方打壓言論和新聞自由,但法院的判詞就清楚指出過,「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合憲,被告犯案時有煽動意圖,交代了違法界線;如果新聞機構利用事件為載體散播煽動信息屬違法,而不是限制傳媒報道特定題目或案件。當時李桂華更申明,「新聞自由並非絕對,如果影響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寧時,就可以設限,情況適用於本地和外國媒體。」
當控罪是清晰的,那麼《立場》又所犯何事?根據公開紀錄,在《立場新聞》發表過的文章當中,就有11篇被裁定為具有煽動意圖,其中有文章內容煽動「攬炒」,有文章則謊稱有反政府人士被「失蹤」「侵犯」,其他的文章,詆毀香港國安法以及法官的皆有,不同文章涉及不同作者,最大的相同之處,就是都經過《立場》人員審視並發布,以此達到其煽動意圖。
法理問題不難理解,有媒體發布具有煽動意圖的內容,負責人要受到法律制裁。其實,我們亦可以從更為簡明的角度去理解案件,假設有人發布了具有煽動意圖或意味的內容,這些內容並非無害,而是會使他人產生不當的觀感,甚至煽動他人犯罪;在2019年黑暴前後,就有不同的煽動言行產生了「雪球效應」,結果一發不可收拾。所以,法律要對煽動言行或發布作出規管、懲罰,有法理亦有道理,而《立場》即使是媒體也不能例外。
回到《立場》案本身,雖然道理已經一再申明,但有些重要法理觀點,還要重複指出:政客、市民、媒體以至商人等,不論其身份、地位或影響力,都要遵守同一套法律,而法庭判案時,依據的也是同一套標準,有定罪證據的,罪成;有合理疑點的,就難以罪成。《立場》的部分文章有沒有煽動意圖,相信除了法庭,明事理的市民也能看到。當一些政客或境外勢力在盲撐《立場》時,我們必須問一句,我們現在是講「立場」,還是講法律?如是前者,那就已經脫離法理,背離了香港賴以成功的基石——法治。
最後還須提醒,《立場新聞》真如其名的「立場鮮明」,從前身的《主場新聞》到《立場新聞》,一直都是反中亂港政客的「好夥伴」,當年違法「佔中」時,其創辦人蔡東豪更是所謂的「佔中十死士」之一,儼如亂港陣營的一部分。《立場新聞》不是普通媒體,而承載着反中亂港的「精神」,其前管理層今日被判刑是果,但「違法達義」的因,早在《立場新聞》創立時就種下;若然沒有違法行為,今日又豈要承擔煽動惡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