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慧說法|鑒於最新法庭判例 盼申訴專員審研優化收回公屋機制

文/鄭久慧

廿多萬劏房戶日日夜夜盼着上樓,脫離水深火熱的差劣蝸居,今屆政府努力不懈增加房屋供應,打擊濫用公屋,成果斐然。喜見申訴專員也協力加強公營房屋流轉,於本月19日宣布將展開主動調查行動,詳細審研房委會及房協在收回公屋單位後再作編配的流程和安排,務求加快基層「上樓」時間,從而提升市民的幸福感及獲得感。

當局現時基於戶主購置資助出售房屋、離世、遷入院舍及違反租約等原因而收回公屋單位,打擊濫用公屋成果得彰,上年度房委會所編配的約23600個單位,就包括約19700個回收單位。預料隨着各類舉報申報機制不斷完善,未來有更多單位被收回,當然租戶上訴個案亦可能隨之上升。上訴委員會(房屋)乃根據香港法例第283章《房屋條例》第7A條成立的獨立法定組織,負責裁決房委會終止租契後,由租戶提出的上訴。現時租戶可在終止租契通知書完成送達之日或遷出通知書發出之日後,不遲於15天內向上訴委員會(房屋)提出上訴,上訴期間當局須暫緩收回行動。

申訴專員表明,將研判此類上訴的流程及程序是否有縮短及改善的空間。另外,申訴專員關注到收回單位的翻新速度問題,雖然大部分達標(44天翻新期),但有小部分單位超過100天才完成翻新,最長的個案長達197天,故此希望可檢討翻新效率。專員亦會探討當局如何妥善處理遷出戶主,特別是獨居戶遺留在單位內的物品,避免被擅自棄掉,減少戶主親友的後續投訴。

在申訴專員宣布主動展開調查的後一天(20日),高院就一宗收回公屋而租戶提出上訴的司法覆核頒下判詞,下令撤銷原有的收樓決定,把案件發還上訴審裁小組再考慮。有鑒於即使上訴委員會的審裁小組確認房委會發出的遷出通知書,租戶仍能向法庭申請司法覆核來嘗試推翻上訴委員會的決定,故此筆者認為申訴專員審視收回公屋的上訴流程及程序時,應一併考慮此類尋求法庭覆核的案件,並給出可行的修例建議及優化措施,避免拖沓收回公屋的速度。

這宗編號HCAL 1023/2024的高院司法覆核案件,申請人自2022年1月起租住深水埗白田邨朗田樓公屋單位,但房委會隨機上門抽查16次,均發現單位無人,遂以丟空單位、違反租約,下令其遷出。而申請人向法庭解釋,其妻兒2016年獲批單程證後長居內地,原本打算在單位裝修後搬至香港,但單位裝修工作一直被承辦商連番拖延至2023年8月才完工。而在2022年8月申請人的兒子確診癌症,在內地醫院就醫,妻子亦在內地陪診,並因疫情封關而長居中山。申請人也應僱主要求,從去年7月起留宿僱主家協助看管財物,放假則回內地探望兒子,最終一家三口過去兩年均無住在該公屋單位。高院法官高浩文詳細考慮涉案各項理據,特別留意到申請人已花大部分畢生積蓄裝修單位,該公屋單位的裝修工程乃受疫情影響而拖延,再加上申請人兒子患癌致其妻在內地陪護的特殊情況,故此酌情下令將個案發還上訴審裁小組重新考慮。

筆者詳閱高院判詞,留意到在判詞最後的第54節,法官強調本案判決並不旨在為未來同類案件樹立任何先例。然而,從客觀角度任何市民均有權申請司法覆核,就上訴委員會的決定尋求法庭裁斷,變相拖慢收回公屋的流程。特別是筆者留意到在今年4月上訴委員會發布的《上訴委員會(房屋)常見上訴個案摘要》中,「個案1」的情況與本案頗為相似,可見類似情況並不罕見。「個案1」的女戶主因陪同兩名女兒前往海外升學而離開公屋單位,後因疫情影響無法回港。其後,她又須前往內地照顧患有癌症的父親,以致房署在2023年1月至3月十次突擊查訪受查單位,均無人在家,同時出入境紀錄亦顯示租戶一家長期不在港,水電使用紀錄也低於正常耗用量,綜合各類理據,房委會以涉違反租約條款第II(20)條的規定對該租戶發遷出通知書,租戶不滿上訴,而上訴審裁小組亦一致確認房委會決定具有理據,更指出若租戶申辯在公屋單位被收回後沒有經濟能力應付私人住宅單位的租金,房屋署可安排她們入住臨時收容中心。

在筆者角度,公屋是非常寶貴的社會資源,應合理分配予真正有需要的人士,所以租戶未來是否仍會住在公屋單位,是重要着眼點。若無法確定未來會居住,為何還要為該租戶保留單位,為何不能收回單位讓急需者入住?上述「個案1」的租戶明確表明未來仍需要該公屋單位,若被迫遷出可能無家可歸。而高院案件卻呈現眾多不確定性,雖然申請人花了大筆畢生積蓄用於該單位的裝修工程,顯示他有意與妻子和兒子長期居住在該單位。但判詞第37節指出其兒子在內地出生、長大及接受教育,兩年後會在內地完成學業,並無計劃來港。在判詞第23節亦指出,申請人確認其子的健康狀況已趨於穩定,但妻子仍選擇在內地生活及工作,並向中山市的親戚租了三房公寓居住,而申請人也與同事共同租用僱主處所內的閣樓居住。

單從這些基礎事實來看,在執行租約條款第II(20)條的「持續在受查單位居住」的規定時,「個案1」是否應比高院案件享有更大的酌情權呢?故此,筆者希望申訴專員主動審視收回公屋的上訴流程及程序時,亦應一併考慮尋求法庭司法覆核的上訴案件,給出可行的修例建議及優化措施,訂立巡查單位空置情況的後續跟進程序,確保租約條款得到最有效最快速的執行,避免拖沓收回公屋的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