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是機場|《華爾街日報》為了反華 罔顧事實盲撐《立場》
文/稀思路
本來,上星期筆者已經寫過《立場新聞》案,講到明從事新聞工作唔係罪,但唔能夠借新聞工作而犯罪,不過,對於外國勢力以至外國媒體而言,有反政府嘅香港傳媒人被定罪,佢哋梗係話係特區政府同法庭唔啱啦。日前(9月2日),《華爾街日報》就有篇評論文章,稱「在香港從事新聞工作現在可能被視為犯罪」等等,令保安局局長鄧炳強都要回應,怒斥該報扭曲事實,係卑鄙嘅政治操縱,並強調特區政府將堅定不移地繼續維護國家安全。筆者都覺得《華爾街日報》非常荒謬,係對特區政府「屈得就屈」。
如果筆者無理解錯,《華爾街日報》相關文章應該係「Hong Kong Convicts Two Editors」(香港判決兩名編輯罪成),文章第一句就話「Businesses need reliable information to make decisions, but practicing journalism can now count as a crime in Hong Kong」(營運需要可靠資訊去作決定,但現時在香港從事新聞工作可能被視作犯罪)。就咁睇,讀者們覺得有冇問題?筆者話你知,有!都係嗰一句,從事新聞工作唔係犯罪,但借新聞工作煽動,就可以係犯罪。
「Businesses need reliable information to make decisions」,但筆者用另一個角度睇,當生意人需要可靠資訊時,廣大市民睇傳媒報道,又何嘗唔係需要可靠嘅訊息,如果有傳媒係採訪、報道以及評論時,係發放可能會煽動仇恨、犯罪嘅訊息,筆者仲要問多一句《華爾街日報》,涉事媒體係咪「reliable」(可靠)呢?
各位讀者如果有興趣,可以睇返筆者上星期一篇文章,當中有提到《立場新聞》共有17篇文章被指涉及案件,最終有11篇被法官裁定具有煽動意圖,當中有「走佬政客」羅冠聰涉及詆毀香港國安法嘅文章,有侮辱法官及法治嘅文章,亦有美化暴動行為嘅文章,讀者們認為《華爾街日報》文章作者有冇審視過有呢啲文章,可能係冇嘅!
從法律去講,其實《華爾街日報》仲有一個位,相當值得批評,從其文章脈絡可見,作者係想話香港國安法立法令《立場新聞》人士被控,筆者有睇返相關資料,《立場新聞》資產被凍結,係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三發出凍結財產通知;不過,《華爾街日報》可以睇真啲《立場新聞》母公司、前總編輯鍾沛權及前署任總編輯林紹桐,被控告嘅罪行係串謀發布或複製煽動刊物罪,係香港原有法律或普通法罪行先啱。《華爾街日報》想誣蔑人,但如果連罪行來源都未搞清楚,真係 ......
最後,同各位讀者講少少邏輯問題,《華爾街日報》嘅邏輯,係想話喺香港做新聞,可能會被判有罪,但講真,佢嘅講法跳咗好重要步驟,就係媒體人,如果犯法,可能會被判有罪;《華爾街日報》已經唔係簡化事情,而係扭曲事情,再老屈特區政府,嚴格意義上,文章除咗有誹謗或詆毀成分,仲已經達到「假新聞」級別。一個全球知名嘅媒體,竟然靠老屈嚟吸引人睇,《華爾街日報》,真係嗚呼哀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