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暴找數|「屠龍案」陪審團裁定 賴振邦串謀爆炸罪成
黑暴極端組織「屠龍小隊」與其他激進團夥策劃於2019年12月8日藉「民陣」遊行,在灣仔製造連環爆炸及槍擊警員案,涉案14名被告中10人被律政司首次引用《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提告,當中7人已承認多項不同罪名,涉及罪名最高可判終身監禁;而餘下7人受審後,3男6女陪審團昨裁定第五被告賴振邦其中一項屬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罪成,其餘6人所涉控罪全部罪脫,但首被告張俊富早前另承認「管有爆炸品」等兩罪,即日判囚18個月。對於陪審團昨日的裁定結果,警方國家安全處總警司李桂華表示不作評論,但強調有關案件性質非常嚴重。
本案14名被告,其中7名已認罪的被告包括有「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屬本案主謀的另一激進團夥頭目吳智鴻,其成員彭軍壕、蔡凱明、蘇綽軒、陳玉龍及鍾雪瑩,當中黃振強、吳智鴻及彭軍壕3人承認的控罪中包括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若加上昨日被裁定罪成的賴振邦,即本案有4人涉及反恐條例罪成。
昨被陪審團裁定全部控罪罪脫的6名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許湛榮及劉佩凝,當中首被告張俊富因在案件開審前已承認「管有爆炸品」和「無牌管有槍械」兩罪,辯方求情指其自2021年3月起至今已還押3年半,又指張在「12逃犯案」中於內地水域被捕後,已服刑一段時間,回港後再因妨礙司法公正罪判囚10個月。辯方認為法庭可考慮上述因素,以及張主動帶警察去搜查涉案地點,給予更多扣減。
法官張慧玲判刑時指,涉案的煙花爆竹可以令人燒傷,且擺放在荃灣貨倉明顯打算作破壞之用,遂就「管有爆炸品」罪以20個月監禁量刑。至於涉案的胡椒噴劑,張官不接納辯方指作為自衛用途,明顯是與「屠龍」的「示威行動」有關,唯一合理推論是噴向警方,故就「無牌管有槍械」罪以15個月為量刑起點。張官認為,張因乘搭快艇潛逃到內地才會被判監,是咎由自取,並非減刑因素。張官最終給予張四分之一認罪扣減,「管有爆炸品」罪其中3個月分期執行,即合共判囚18個月。
今處理認罪及罪成被告求情
案情指,張俊富於2019年12月3日凌晨,曾與黃振強取得兩箱煙花,放置在位於荃灣致利工業大廈內一個貨倉單位。張於同月8日被捕後,警方在其住所檢取到該貨倉鎖匙並前往搜查,結果發現有防彈板、兩盒煙花爆竹、4罐胡椒噴劑、10支伸縮棍,以及多部對講機等大量示威裝備。
根據現行法例,目前7名認罪被告中,部分人面對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和串謀謀殺等罪最高可判終身監禁,至於被裁定罪成的被告賴振邦,其交替控罪最高亦可判囚20年。法庭今日(30日)開始處理其他認罪及罪成被告求情。
對於陪審團昨日的裁定結果,警方國家安全處總警司李桂華表示不作評論,但強調有關案件性質非常嚴重,涉及真槍、炸藥,可造成大量死傷,包括警務人員或當時遊行的人,屬非常完整的計劃。他強調警方非常着重這類案件,同案早前已有七名被告認罪,警方會繼續保障市民的人身安全及財產安全。
判斷易受律師影響 陪審團制存爭議
香港警方在修例風波黑暴肆虐期間,偵破了多宗黑暴和「港獨」極端組織或個人製造和使用炸藥及真槍實彈的案件,包括本次涉及「屠龍小隊」和另一激進團夥策劃2019年12月8日動用真槍及兩枚土製炸彈的殺警計劃,惟本案的串謀犯罪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發生,警方未能引用國安法下的恐怖活動罪起訴涉案疑犯,遂首次引用《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提告,案件並在高等法院審理,由一位原訟法庭法官會同陪審團審理。
根據香港現行的陪審團制度,陪審員來自各行各業、不同階層及背景。採用陪審團制度的初衷,是期望他們可以將日常經驗、集體智慧及常識應用到裁決中,尤其陪審團的社會閱歷可能比法官更多,或能更有效地評估被告或證人證供的可信度,彌補單一法官審訊的不足。
然而,陪審團制度不無爭議,例如陪審員未必聽得懂所有證供,尤其審訊以英文進行或涉及專家證供、陪審員的判斷容易受律師的訟辯技巧影響而忽略案中證據等。
在高院原訟法庭的審訊中,控方不得上訴陪審團作出的無罪裁決,只能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D條,將審訊衍生的法律問題交由高院上訴庭決定,由上訴庭頒下對將來案件有約束力的判詞。不過,相關決定不會影響被告原審時的無罪裁決。相反,若被告被陪審團裁定罪成,辯方可就定罪提出上訴。常見的上訴理據包括法官誤解法律或錯誤引導陪審團等,若被告上訴得直,上訴庭會撤銷定罪或視乎情況頒令重審。
話你知|觸犯反恐條例 最重可囚終身
本案14名被告面對至少9類控罪,每種控罪的刑罰都非常重。在14名被告中,有10人是被律政司首次引用《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提告,其中9人被控該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最高可判終身監禁。同樣在該條例下,唯一女被告劉佩凝則被控與「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最高刑罰為罰款及監禁14年。串謀謀殺罪和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最高亦可判處終身監禁。
各項控罪刑罰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最高可處終身監禁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最高刑罰為罰款及監禁14年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最高可判囚20年
◆串謀謀殺,最高可判終身監禁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最高可判終身監禁
◆無牌管有槍械,最高可判監14年
◆管有爆炸品,最高可判監14年
◆協助及教唆製造爆炸品如主犯,最高可判監14年
◆使用槍械及彈藥意圖抗拒或阻止合法逮捕,最高可判終身監禁
律師:已認罪被告未必有基礎申推翻認罪答辯
「屠龍案」中7名拒絕認罪被告受審後6人罪脫,另同案的7名認罪被告中,黃振強、彭軍壕及蘇緯軒3人擔任控方從犯證人出庭作證。大律師陸偉雄昨日接受傳媒訪問表示,陪審團裁定被告無罪時無須交代裁決理由,所以公眾只知道裁定罪脫的結果,認為已認罪的被告未必有基礎申請推翻認罪答辯,「別人脫罪不代表你也可以脫罪。」資深大律師湯家驊相信陪審團是基於事實做出裁決,但以他過往經驗,陪審團裁決較難排除個人感情,故他會傾向選擇「相信法官多過相信陪審團」。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一般如由法官裁定被告罪成或罪脫,法官會公布鉅細無遺的裁決原因,才可讓同案被告依賴該些裁決原因去推翻答辯。但由陪審團裁決的案件,陪審團無須公開被告罪脫原因,不用交代是否因證據不足而裁定罪脫,因而令已認罪被告未必可應用同樣的罪脫原因申請推翻認罪答辯。所以,本案6名被告可罪脫,不代表其他認罪被告均可申請推翻認罪答辯以獲脫罪,同案被告罪脫亦非認罪被告申請推翻認罪獲判罪脫的必然理由,故此6名被告罪脫結果的參考價值不大。
湯家驊:信法官多過陪審團
湯家驊則表示,相信陪審團基於事實做出裁決,但在他個人職業生涯觀察下,除非遇到明顯的案情,陪審團從感情上、觀感上做出決定的情況較難排除,而法官具備更多專業知識,故他會選擇「相信法官多過相信陪審團」。
他指出,「屠龍案」並非香港國安法案件,且出現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前,故並不適用,相信如不幸再有類似案件出現,以《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檢控的機會較高。
(來源:香港文匯報 記者:葛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