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指英國判決有別香港法律背景 判黎智英等流水式集會案敗訴

【點新聞報道】亂港黑手、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等7人因組織及參與2019年8月18日維園所謂「流水式集會」而被判刑,被告之後上訴獲撤銷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4人更獲減刑。7人及後提出終極上訴,並爭議行使和平集會權。終院5名法官今早(12日)一致裁定7人敗訴。

判辭提及,上訴委員會就一條法律問題給予上訴許可:香港是否應跟隨Ziegler和/或Abortion Services的判例?如是,法官是否應進行「執行相稱性」的評估?

判辭指,「執行相稱性」的概念最初由上訴法庭在Leung Kwok Hung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No 2)中提出。首席法官張舉能及常任法官李義在本案中對此概念作出解釋及修正,並把它納入本港早已確立的處理憲法挑戰的框架內:法庭首先釐清有關訴訟人所依賴的憲法權利及被挑戰的舉措,繼而判斷該舉措有否及在什麼方面觸及和侵犯其憲法權利。若該訴訟人指稱侵權舉措過分地限制其受憲法保障的權利和缺乏充分理由支持,法庭需要進行廣為人知的相稱性評估。能通過相稱性評估的舉措,乃是合法地限制相關的權利。相反,若被挑戰的舉措無法通過相稱性評估,法庭需考慮應否頒下糾正令,以保留該舉措的全部或部分。若法庭無法頒下糾正令,則會宣告該舉措違憲及無效。

張舉能及李義裁定香港的法庭不應跟隨Ziegler及Abortion Services的判決。上述兩案中的判決源自有別於香港的法律背景,當中包含與本港無關的法制特點。香港和英國在處理人權挑戰的法律框架方面有不同之處。在香港,法庭可宣告違憲的條款或其他規定為無效及將其廢除。然而,在英國被宣告為不符合人權的條款,仍會被視為有效的法律繼續執行。因而香港和英國在評估限制的相稱性時,可能會出現不同的問題和考慮。

最終,張舉能及李義駁回各被告人指每名被告人的逮捕、檢控、定罪及判刑均須分別地證明為對其權利作出相稱限制的論點。各被告人就《公安條例》(第245章)第17A(3)(a)條的憲法挑戰既被裁定為不成立,他們又沒有就警務處處長反對遊行提出憲法挑戰,而他們針對定罪的事實基礎的上訴亦已被駁回。因此,下級法庭在定罪之前無須再進行額外的相稱性評估。

常任法官林文瀚贊同首席法官張舉能及常任法官李義的判決理由,就有關集會自由的限制而言,在香港並沒有法理基礎將檢控、定罪及判刑視為有別於構成相關罪行的規定的獨立限制。

非常任法官廖柏嘉同樣贊同首席法官張舉能及常任法官李義的判決理由,並對Ziegler、Abortion Services及其他英國案例提出一些觀點。他表示,基於憲法上的差異,香港和英國的法庭裁定限制不相稱之後會採取不同的做法。然而,香港和英國的法庭考慮對集會自由的限制是否相稱時的做法並沒有區別。廖柏嘉認為,張舉能及李義的判決理由對於考慮限制是否相稱時所採取的做法,與Abortion Services所制定的做法實際上並沒有分別。

案件由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廖柏嘉勳爵審理。律政司一方則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等代表。7名上訴人依次為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及李柱銘,由資深大律師余若薇、何沛謙、彭耀鴻及潘熙等代表。

(點新聞記者王俊傑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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