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等流水式集會案 終院裁定上訴失敗

【點新聞報道】亂港黑手、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等7人,因組織及參與2019年8月18日維園所謂「流水式集會」,原先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成判處緩刑或監禁,之後上訴獲撤銷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4人更獲減刑。7人其後再就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提出終極上訴,並於今年6月24日在香港終審法院開庭聆訊,雙方陳詞爭議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定罪時應審視定罪是否相稱。終審法院今日(12日)上午10時頒布裁決,一致裁定辯方上訴失敗。

案件由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廖柏嘉勳爵審理。律政司一方則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等代表。7名上訴人依次為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及李柱銘,由資深大律師余若薇、何沛謙、彭耀鴻及潘熙等代表。

終審法院裁定李柱銘等人的上訴失敗,圖為李柱銘。(點新聞記者王俊傑攝)

張舉能及李義裁定香港的法庭不應跟隨Ziegler及Abortion Services的判決。上述兩案中的判決源自有別於香港的法律背景,當中包含與本港無關的法制特點。香港和英國在處理人權挑戰的法律框架方面有不同之處。在香港,法庭可宣告違憲的條款或其他規定為無效及將其廢除。然而,在英國被宣告為不符合人權的條款,仍會被視為有效的法律繼續執行。因而香港和英國在評估限制的相稱性時,可能會出現不同的問題和考慮。

最終,張舉能及李義駁回各被告人指每名被告人的逮捕、檢控、定罪及判刑均須分別地證明為對其權利作出相稱限制的論點。各被告人就《公安條例》(第245章)第17A(3)(a)條的憲法挑戰既被裁定為不成立,他們又沒有就警務處處長反對遊行提出憲法挑戰,而他們針對定罪的事實基礎的上訴亦已被駁回。因此,下級法庭在定罪之前無須再進行額外的相稱性評估。

(點新聞記者王俊傑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