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真D | 公務員效忠政府合法合理
文/黎岩
更新版《公務員守則》巡迴展覽5日移師至位於九龍的長沙灣政府合署,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楊何蓓茵日前接受《公務員通訊》訪問時表示,《守則》是本屆政府在公務員事務上其中一項重要舉措,旨在闡述「一國兩制」方針下,香港特區公務員的憲制角色和責任,以及應有的基本信念及操守準則。楊何蓓茵更特別強調,公務員必須注意個人行為操守,不可以公務員身份批評任何政府政策。
值得關注的是,《公務員守則》繼續保留政治中立原則,但這並非允許作為政府僱員的公務員可以隨意公開批評政府決策,甚至藉詞政治中立拒絕履行政府委派的工作,比如,因應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宣傳推廣,或有可能要求相關公務員利用周末或假期參與宣傳推廣工作,公務員便不能以所謂的政治中立,拒絕履行相關的工作要求。
也因此,應該準確理解政治中立的清晰定義,便在於,公務員不得以政治中立為藉口,拒絕為不同政治立場派別族群的人士提供必需的服務,包括以愛國愛港為藉口拒絕為曾經參與黑暴犯罪活動的人士提供服務,亦不得以自己固有的政治立場,怠慢甚至拒絕為愛國愛港人士提供公職服務。
《公務員守則》保持政治中立具有堅實的法理基礎。基本法第九十九條規定:「公務人員必須盡忠職守,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香港國安法第一章第六條亦明文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其實,基本法的有關規定都源於國家憲法第五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及第五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憲法及香港國安法都白紙黑字地寫明,香港公民具有維護國家安全及維護社會公共秩序的責任。
亦因此,香港公務員在從事任何活動及發表任何言論時,都必須遵照上述法定原則,謹守更新的《公務員守則》,必須避免令人誤把其意見視為官方立場,或與其公職身份扯上關係。事實上,包括新加坡等國家,對當地公務員的言行亦有類似的要求,職級愈高,要求愈嚴格。就是要向外宣示,公務員整體上是一個齊心合力一心一意為市民服務的團隊,而絕非莫衷一是各行其事各自為政的分散的無約束力的團隊,從而樹立公務員團隊在市民心目中的崇高的高效運作的形象。同時,也能夠確保政府已經敲定的各項施政舉措,能夠首先在無內部阻力、並得到公務員一致支持的情況下得以順利推展。
《公務員守則》闡明公務員團隊須共同恪守12項基本信念,包括維護憲制秩序及國家安全;以民為本;熱心公共服務;盡忠職守;堅守法治;廉潔守正;政治中立;專業精神;團隊精神;效益為本;績效問責;以及保密原則。此外,公務員必須遵守與更新版守則要求相符且切合社會對公務員的期望的操守準則。
至於包括公務員工會在內的各界擔憂相關規定會否影響甚至大幅削弱參與工會工作的公務員,其實不然,公務員中立要求的更多是政治忠誠與服務中立兩大原則,工會代表仍可繼續就薪酬、福利、職業安全等與工會成立目的相關的議題,表達與政府不盡相同的意見。而相關薪酬、福利及職業安全等涉及工作待遇層面的相關議題,工會仍有與政府討價還價的自由空間。當然,任何以消極甚至積極對抗政府決策、包括罷工、怠工等消極行為,即為公務員守則所不允許,亦為社會公眾所不能接受。
領取納稅人支付的薪酬卻批評政府,乃至拒絕為納稅人服務,不僅僅道義上說不過去,就連法例亦不能允許。這也就可以理解,為何疫情爆發初期,黃絲基於政治盤算煽惑策動的醫護罷工招致全港市民所不齒的現象。需要說明的是,同樣領取納稅人支付薪酬的立法會議員,監督政府施政是其法定職責,對政府提出要求甚至批評,恰恰是在履行法例所規定的職責,否則就是失職失察。
更新版守則繼續保留「政治中立」原則,守則列明過去曾經有人曲解「政治中立」含意,公務員必須對此有所辨識和警惕。所有公務員擁護「一國兩制」、維護國家安全、全力協助行政長官有效施政以及支持港府政策立場是理所當然的,公務員「政治中立」必須以效忠國家和香港特區為前提。即,公務員絕對不能以政治中立為藉口從事與基本法相抵觸的活動,或拒絕參加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安排。從政治層面講,公務員隊伍必須是一個統一的執行力強的充滿活力的完整的團體。
總而言之,公務員效忠特區政府乃是法例規定的天經地義的責任與義務,特區政府的任何決策,公務員不能以政治中立為藉口肆意批評指責,縱然不同意政府決策也必須無條件執行。當然,特區政府經過二十多年的摸索探索,已經形成了行之有效的決策程序,任何職級的公務員都可以通過正常途徑對某項決策提出意見或建議,不論政府是否接納或拒絕,該公務員都必須執行政府決策。即,不同意歸不同意,一旦政府議決,就必須遵從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