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真D|加拿大新國安法 真嚴苛!

文/陳術

香港國安法立法、實施,至今已超過四年,但四年來,仍然有外國政客、組織抹黑香港國安法,甚至直到近日,還有本地法律學者詆毀香港國安法;但國家安全法律,如果欠缺執法、懲罰力度,怎能防治國安罪行?事實上,國家安全法律,有其原則,大家只要看看最近加拿大通過的《反外部干預法》,就會明白相比起香港國安法以至《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外國的國安法,才是真嚴苛、真打壓!

近期,加拿大議院低調地通過了《反外部干預法》,客觀效果就是訂立了最新的國家安全法,其中《1985年資訊安全法》會改名為《外部干預與資訊安全法》;首先一點就是新法例「全球適用」,即是意味很可能是有域外效力;其次是「在外國實體指示或協同下……通過恐嚇、威脅或暴力的手段,誘導或試圖誘導其他人」執行任何提升「外國實體的力量……損害加拿大利益」之行為,即屬犯法,最高可被判處終身監禁。

另外,根據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的分析,法例部分內容概念模糊,罰則嚴苛嚇人,例如即使被告的犯罪行為是由同一或有連續性的事件所引起,被告也可被判處「分期執行」而非「同期執行」刑期,比起刑罰輕重有分的香港國安法,加拿大新的國安法極為模糊嚴苛,令人咋舌。

值得留意的是,在加拿大新的國安法下,所謂外國實體「推進政治、宗教或不同的意識形態目的、目標或事業,或使外國實體受益」,或者「削弱加拿大政府維護加拿大主權、安全或領土完整的能力」,足以構成犯罪,而且亦不需要使用武力等行為。如果在學術上表達了來自某些對加拿大不太友好的國家或政權的意見時,而同時間沒有提及相反觀點時,是否有機會觸及該法等,亦未為可知;筆者也感到有個情況可能會出現,就是在香港一些被視為合法的批評、不同觀點言行,在加拿大也可能被視為違法。

有一個刻板印象,就是美國的國安法最為嚴苛,其他「五眼」國家例如澳洲、加拿大的國安法會「溫和一些」,但事實絕非如此,就如加拿大今次訂立的國安法,勾結外國實體而損害加拿大利益,可被判處終身監禁,再加上意圖影響「政府履行政治或管治運作、教育治理、或任何與治理有關的職責」,亦可能被判處終身監禁,如此苛刻的國安法,是否應受到英美譴責及制裁?

非常諷刺的地方,在於香港實施國安法、之後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外國政府、政客、組織對香港「口誅筆伐」,但我們只要把目光放遠一點,其實這些「民主」國家或地區,其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更嚴又更多,這意味什麼?這是一根指頭指向香港,四根指頭指向自己!如果香港特區的官員要受到所謂制裁,那麼外國的官員、議員,豈非要即時監禁?有些事情或法例,大家都要執行,如果只把矛頭指向香港特區,不止是針對,更是雙重標準的政治攻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