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偉俊倡予中央駐港人員永居身份 鄧炳強:不符中央政策及入境條例

【點新聞報道】根據現行法規,由中央政府駐港聯絡辦、外交部駐港公署及其他內地機關派駐香港工作的人員,不可申請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立法會今日(10日)舉行會議,選委界議員謝偉俊提出,有意見認為,應給予長時間在香港工作生活的公職人員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並仿效高端人才通行證計劃,容許這些「香港通」帶同配偶及子女來港定居,促進內地與香港融合。

對此,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在書面答覆中表示,由中央政府委派往駐港機構,包括中央政府駐港聯絡辦、外交部駐港公署等工作的公職人員,需持《因公往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通行證》來港。根據本港《入境條例》,以中央政府旅行證件持有人身份留港期間,不得被視為通常居於香港。因此,他們不能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

鄧炳強強調,有關中央人民政府對其駐港公職人員的管理,包括隨任政策和安排,屬於中央事權。他指,由中央人民政府委派往駐港機構工作的公職人員,需持《因公往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通行證》來港,而通行證上述明「持證人系國家公職人員,受委派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工作」。根據《入境條例》第 2(1)條,通行證屬訂明的中央人民政府旅行證件,而《條例》第 2(4)(a)(ix)條則指出,以訂明的中央人民政府旅行證件持有人身份留在香港期間,不得被視為通常居於香港。因此,這些人士不能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

鄧炳強解釋,有關條文源自特區政府在2001年提出,並於2002年11月6日獲立法會三讀通過的《2001年入境(修訂)條例草案》。特區政府當時亦表示,內地公職人員如香港駐軍一樣,是因公獲調派到香港工作。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政策,這些人員在香港工作任期屆滿後,必須返回內地,而內地當局無意讓他們根據基本法第22條第4款來港定居。因此這類人士不應成為香港永久人口的一部分,故有必要把他們納入並非在港通常居住的規管範圍內。特區政府當時亦明確表示有關條例草案絕對符合基本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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