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黎受審|擬聘英國御用大狀案  黎智英申上訴至終院被駁回

被控干犯香港國安法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早前擬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來港辯護,更兩度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聲稱香港特區國安委建議入境處拒批Tim Owen工作簽證是「越權」,又要求法庭頒令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對先前法院的判決沒影響。該兩宗申請於去年被高院原訟庭駁回後,黎智英再就司法覆核敗訴一事向上訴庭申請上訴,上訴庭今年4月直接駁回黎智英的上訴,強調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已非常清晰地註明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黎智英今年5月再向上訴庭申請上訴到特區終審法院的許可,上訴庭昨日(5日)頒布書面判詞指,黎智英沒有合理爭辯的理由,拒絕其上訴許可申請,並下令黎智英支付特區政府一方的訟費。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在駁回黎智英的司法覆核的判詞中強調,香港特區國安委直接受中央政府監督、控制及問責,其工作不受包括香港法院在內的任何機關干涉,國安委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潘官批評,黎智英一方對「越權原則」的理解完全錯誤,正確解讀是人大先提供指引,再指派特區行政長官和國安委「並行」去實際處理有關問題,釋法亦規定國安委須即時介入處理,故認為國安委在法院未向行政長官提出及取得證明書時作出涉案決定,毫無疑問屬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所規定的國安委權力範圍之內,沒有越權。

法官: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及朱芬齡、上訴庭法官區慶祥在今年4月駁回黎智英的上訴時指,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及人大釋法內容十分清晰,沒有任何灰色地帶,而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法庭行事須受其約束。

黎智英今年5月再向上訴庭申請終極上訴許可證明書,聲稱本案決定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要求特區終審法院裁定:(1)是否所有國安委按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所作的決定均不受司法覆核?(2)2022年12月30日人大釋法是否擴大了國安委的法定職責和職能?(3)國安委的決定是否超越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的權限?3名上訴庭法官經考慮後認為,上述3條法律問題均沒有合理爭辯之處。

他們在判決中指出,國安委決定是否不受司法覆核的議題在上訴庭已討論,一併解讀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及人大釋法時最能明確看出其立法原意。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本沒有打算給予司法管轄權予香港法院去審視國安委的判斷、決定及行為,遂裁定所有國安委按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所作的決定均不受司法覆核,直接駁回黎的終極上訴許可證明書申請。

黎須支付特區政府一方訟費

就黎智英一方提到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限制國安委的職責的三點說法,上訴庭認為黎智英一方是錯誤解讀人大釋法內容,且根據內地民事法律制度,人大釋法對香港國安法條款的立法釋義可以澄清或增補法律,香港法院有義務遵循人大釋法。由於國安委的決定根本不受司法覆核,故法庭無須考慮國安委決定是否「越權」。

特區政府一方指黎智英在原訟庭及上訴庭已有充足機會爭論涉案論點,理應意識到終極上訴完全沒有勝訴機會,但仍申請終極上訴許可,認為法庭應下令黎智英支付訟費。上訴庭表示認同,下令黎智英作為敗訴方支付政府的訟費。

(來源:香港文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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