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律論壇|座談會剖析「雙法雙機制」下標本兼治 江樂士批卡梅倫「轉移注意力」

港大法律學院榮譽教授江樂士、港大法律學院憲法學講座教授陳弘毅、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韓大元,以及立法會議員李浩然出席論壇的座談環節。(政府新聞處)

【點新聞報道】由律政司主辦的「回顧與展望 發展新台階」國安法律論壇於今日(8日)舉辦。論壇舉行多場座談會,其中一場座談會,邀請到專家學者探討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如何在執行及演繹上兼融互補、相輔相成,以發揮好「雙法雙機制」作用,為香港社會提供高水準的安全保障。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韓大元從內地視角,講解了「雙法雙機制」未來的發展。韓大元表示,香港國安法與《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關係是互相銜接、相容、並行適用。「雙法」的實施充分體現法治、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原則。而確立「雙重執行」機制是香港國安法的制度創新,其運作中積累的實踐經驗為解釋適用「雙法」提供實踐依託,綜合考慮了中央和香港特區的實際情況,並協調各方關係,確保法律解釋能充分滿足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

不過他強調,這個世界上沒有完美的法律,其實施要看具體的效果。透過過去四年香港國安法的實施,香港的法院已經累積了審理案件成熟的司法判例,他相信香港在未來可以更好地面對「雙法雙機制」帶來的新課題和新挑戰。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港大法律學院憲法學教授陳弘毅從香港角度出發講解。他指出,香港國安法起草過程中採取的五項工作原則之一就是照顧內地和香港的差異,努力爭取國安法或相關國家法律與香港地方法律之間的銜接、兼容和互補問題。所以,若從法律條文與運作程序來看,「雙法」的細節是互相補充的。

他舉例稱,香港國安法第29條規定了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而「境外干預罪」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中得以更全面地做出規定,「任何人如意圖帶來干預效果,而配合境外勢力作出某項作為,及使用不當手段配合境外勢力等作為時,即屬犯罪」。「雙法」結合的綜合作用,意味着在香港的人士與外國政府或外部勢力有合作或其他密切關係,政府便可採取預防措施。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榮譽教授江樂士從條例和國家實踐進行比較,他指出,間諜罪在香港可判處最高20年監禁,在加拿大和新加坡最高可判處14年監禁,在英國和澳大利亞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而在美國罪犯將面臨無期徒刑或死刑。此外,與電腦或電子系統有關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相關罪行中,在英國則可能判處終身監禁,而有關罪行在香港最高可判處20年監禁。以上對比可看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與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國家安全法的一致程度,都是只有在毫無合理懷疑的情況下確定嫌疑人有罪,才會在審判中定罪。但事實上並沒有人去對比,因為那些針對中國的批判家正因自己譴責範圍受到限制而遷怒於《維護國家安全條例》。

江樂士亦批評早前英國外相卡梅倫的言論,指其僅提及兩地的諮詢和立法程序有所不同,卻忽略英國的立法對香港的影響程度,意在轉移注意力。他認為香港於2019年,在敵對勢力破壞香港「一國兩制」制度的動亂中僥倖逃過一劫,香港其實和英國一樣,需要制定有效的國內國家安全法來保護自己。

會上有書面提問,若批評政府施政,例如反對垃圾收費,是否會構成煽動罪。陳弘毅回應,無論原有刑事罪行條例的煽動罪,或新立的維護國安全條例下的煽動罪,定義都涉及促使他人對於國家的根本制度、政府機關,特區政府的仇恨。但如果相關意圖是希望中央政府或特區改善政策,或指出政府犯錯,希望將來有所改正,他並不認為這構成煽動罪。

韓大元補充道,言論自由、表達自由、新聞自由及學術自由是法治社會的重要權利,也是中國憲法和基本法的明確規定。他認為市民希望政府工作做得更好,那麼所提出的批評、意見及建議,包括尖銳的批評都是符合法治原則的,應將合法建議和煽動罪行區別開來,平衡好安全和自由之間的關係。

(點新聞記者鄭洢林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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