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片+多圖)「35+非法初選案」今起裁決 法院一帶安保加強 數輛囚車抵達
【點新聞報道】攬炒派47人涉嫌組織及參與「35+非法初選案」,被控干犯香港國安法下的「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包括戴耀廷在內的31名被告在審前認罪,餘下16人不認罪受審。審訊由去年2月至12月初歷時118天完結,高等法院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今日(30日)對16名不認罪被告宣布裁決,預料整案裁決需時兩日。
今早,西九龍法院大樓周圍加強安保,警方出動「劍齒虎」裝甲車,數名警方人員在現場巡邏,有警員攜同警犬在法院外圍搜查。現場有不少市民排隊等候入場旁聽。
早上約7時36分,載有被告的第一輛囚車駛入法院大樓;第二輛囚車在約8時7分進入法院大樓;第三輛囚車在約8時12分抵達;第四輛囚車約8時16分到場;第五輛囚車約8時17分進入法院大樓;第六輛囚車約8時22分進入法院大樓;第七輛囚車約8時25分到達;第八輛囚車約8時32分駛抵;第九輛囚車約8時34分到;第十輛囚車約8時42分到達;第十一輛囚車約8時51分到。
是案審訊由高等法院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李運騰及陳仲衡一同審理,主控為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及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
據控方在開案陳詞表示,首5名被告即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及吳政亨更是該「非法初選」計劃的發起人及組織者,負責制定「非法初選」框架,與各「參選人」商討細節。5人在「非法初選」中有不可或缺的參與,例如監察、安排和管理財務、後勤、宣傳等,核心目的是要以35席以上奪下立法會多數控制權,並以「攬炒十步曲」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或公共開支,迫使行政長官辭職,達到顛覆國家政權目的。
16人不認罪接受審訊
在47名被告中,戴耀廷、區諾軒等31人認罪,吳政亨等16人不認罪接受審訊。審訊期間,已認罪的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及林景楠,以控方證人身份頂證其他被告。控辯雙方在審訊中就控罪元素和法律基礎等逐點爭議。
16名不認罪被告,分別為:吳政亨、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及余慧明。
控方冀詮釋「顛覆政權罪」條文
控方代表萬德豪去年底在結案陳詞時表示,「顛覆國家政權罪」條文的正確詮釋有兩類手段,「武力、威脅使用武力」屬一類,「其他非法手段」則屬另一類,應全面理解及詮釋香港國安法條文。國安法用意在預防所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並沒有指明任何特定非法手段,包括武力。
萬德豪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訂立香港國安法,旨在防範和懲治危害國安行為,法庭不可以狹窄詮釋「其他非法手段」的定義。萬德豪表示,「顛覆國家政權罪」涉及政治制度和政府運作,採取武力手段並非顛覆政權的必要條件,因為當今21世紀的環境已截然不同,使用社交媒體造謠也可危害國家安全,故不宜收窄條文詮釋,重申武力並非當中必要元素。
萬德豪強調,條文重在擁護基本法、效忠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基本法基本原則,其中的「其他非法手段」中的「非法」涉及兩個層面的意思,首先可包含干犯刑事罪行,包括立法會議員就任時發假誓,若被告之間達成的協議涉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亦干犯刑事罪行。另一層面可詮釋為濫用職權、沒有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如果議員濫用憲制權力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即屬非法。「非法」元素中不含精神意念元素,被告無須知悉行為違法或無犯罪意圖,也可構成違法。
「35+非法初選案」概覽
16名不認罪被告: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
31名認罪被告:
·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袁嘉蔚、梁晃維、徐子見、岑子杰、毛孟靜、馮達浚、劉澤鋒、黃之鋒、譚文豪、李嘉達、譚得志、胡志偉、朱凱廸、張可森、黃子悅、尹兆堅、郭家麒、吳敏兒、譚凱邦、劉頴匡、楊岳橋、范國威、呂智恆、岑敖暉、王百羽、伍健偉、林景楠
4名共犯證人:
·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林景楠以控方證人身份作供
控方證據:
·控方在開案陳詞指,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吳政亨是「35+非法初選案」組織者,42名被告為參選人,33名被告有簽署「墨落無悔 堅定抗爭 抗爭派立場聲明書」的聯合聲明。控方舉證主要依賴共犯證人、相關初選的文章、宣傳材料、從被告檢取的文件,以及相關記者會、集會、採訪、選舉論壇等影片
(點新聞綜合香港文匯報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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