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後」王斌被罰沒2.71億元

【點新聞報道】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90後」男子王斌控制使用87個證券賬戶(以下簡稱賬戶組)交易「電光科技」股票,共獲利9027.5萬元,決定沒收王斌違法所得9027.5萬元,並處以1.8055億元罰款,合計罰沒約2.71億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王斌,男,1990年1月出生,住址為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2020年12月15日至2021年11月17日(以下簡稱操縱期間),王斌控制使用87個證券賬戶交易「電光科技」股票。操縱期間,王斌通過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買賣,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交易等方式影響「電光科技」股票交易價格和交易量。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操縱期間,賬戶組期初持有「電光科技」25538460股,期間買入149945307股,買入金額1932026326.22元,截至2021年11月17日,對應賣出146281367股,賣出金額1964677306.64元。在此期間,「電光科技」股票價格從11.43元最高漲至19.21元,最低8.34元,振幅130.34%。操縱期間,王斌控制使用賬戶組操縱「電光科技」獲利共90275100.77元。

王斌及其代理人提出4點申辯意見:一是王斌並未操縱「電光科技」。據王斌供述,操縱「電光科技」的並非王斌本人;

二是《事先告知書》認定的控制使用證券賬戶不僅和王斌於2023年2月22日的辨認結果不一致,而且和上海市公安局委託所作司法鑒定查證的證券賬戶不一致;

三是2020年10月12日至2020年12月14日屬於王斌操縱「電光科技」的交易期間。該區間的交易實際虧損,在計算違法所得時應當一併考慮;

四是應適當考慮賬戶組內韓某園等8個賬戶交易期間內巨額虧損的情況。

經覆核,證監會認為,一是當事人提供的申辯材料顯示,公安機關已認定王斌操縱電光科技。另外根據調取的證據材料,王斌操縱電光科技股票事實認定無誤。

二是中國證監會有權依據《證券法》《行政處罰法》等規定,獨立開展調查,在相關證據已達到明顯優勢證明標準的情況下,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三是操縱股票期間的認定,應當滿足主客觀相一致要求。2020年10月12日至2020年12月14日,王斌的地位實際為配資方,上述期間不納入王斌操縱「電光科技」的期間符合事實。

四是關於違法所得計算問題,當事人所述賬戶盈虧情況均已覆蓋。

基於此,證監會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192條的規定決定,沒收王斌違法所得90275100.77元,並處以180550201.54元罰款。

此外,同一天,證監會還公布了行政處罰決定書(陳積雷),也涉及電光科技。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陳積雷,男,1982年1月出生,住址為浙江省樂清市。

2020年10月12日,陳積雷使用「鑫管家」子賬號(涉及63個證券賬戶)開始買入電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電光科技)股票。2020年11月19日,陳積雷通過「鑫管家」持有「電光科技」達到17125180股,佔有表決權股份的5.31%。陳積雷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五日內未履行報告及公告義務並且繼續交易。2020年12月14日,陳積雷持有「電光科技」持倉佔比最高達到7.91%。

陳積雷在持股超5%後繼續交易,共買入470428484.79元,賣出218823415.6元。在此期間,陳積雷虧損13531357.18元。

依據《證券法》第36條第1款和第63條第1款的規定,證監會決定:一是對陳積雷超比例持股未按規定披露的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100萬元罰款;二是對陳積雷在限制轉讓期買賣股票的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100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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