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正式刊憲生效(附全文連結)
【點新聞報道】落實基本法第23條立法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星期二(19日)通過,今日(23日)正式刊憲生效。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共分為9個部分,包括「叛國」、「叛亂、煽動叛變及離叛,以及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等」、「與國家秘密及間諜活動相關罪行」、「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等。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根據基本法和兩個國際公約適用於特區所規定享有的人權和自由,即《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所提及的言論、新聞、出版、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等的權利和自由依法獲得保障。《條例》亦說明確保香港特區內的財產和投資受法律保障。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控罪及刑罰當中,叛國、叛亂刑罰最高,一經定罪,可被判處終身監禁;非法披露國家秘密一經定罪,可被判監10年;煽動意圖罪可被判監7年。其他罪行如涉及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會被加刑。條例建議,警方可向法庭申請延長涉嫌危害國家安全者的羈留期限,由48小時延長至7天,如需要,可以再申請額外延長多7天。
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叛國、叛亂、煽惑中國武裝力量成員叛變、勾結境外勢力,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罔顧是否會危害國家安全而損壞或削弱公共基礎設施,該人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條文中有關叛國罪的條文,加入與中國交戰的外來武裝力量、意圖危害中國的主權等,或煽惑中國武裝力量成員叛變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
條例建議,煽動意圖罪包括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意圖引起特區不同階層居民間或中國不同地區居民間的憎恨或敵意等。煽動意圖的相關罪行指,任何人出於煽動意圖,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發表具煽動意圖的文字即屬犯罪,可處監禁7年。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罪行及刑罰
建議罪行 | 建議刑期 |
叛國 | 可判終身監禁 |
公開表明意圖犯叛國罪 | 可判監14年 |
違反披露他人犯叛國罪 | 可判監14年 |
非法操練 | 可判監7年 |
叛亂 | 可判終身監禁 |
煽惑中國武裝力量成員叛變 | 可判終身監禁 |
協助中國武裝力量成員放棄職責或擅離職守 | 可判監7年 |
協助中國武裝力量成員放棄職責或擅離職守,涉及勾結外力 | 可判監10年 |
協助中國武裝力量成員放棄職責或擅離職守,並協助藏匿或逃離合法羈押 | 可判監7年 |
協助中國武裝力量成員放棄職責或擅離職守,並協助藏匿或逃離合法羈押,涉及勾結外力 | 可判監10年 |
煽惑公職人員離叛 | 可判監7年 |
煽惑公職人員離叛,涉及勾結外力 | 可判監10年 |
煽惑中央駐港機構人員離叛 | 可判監7年 |
煽惑中央駐港機構人員離叛,涉及勾結外力 | 可判監10年 |
意圖犯指明罪行而管有煽惑性質文件或物品 | 可判監3年 |
煽動意圖 | 可判監7年 |
煽動意圖,涉及勾結外力 | 可判監10年 |
非法獲取國家秘密 | 可判監5年 |
非法管有國家秘密 | 可判監3年 |
非法管有國家秘密,並意圖危害國安,或罔顧國安 | 可判監5年 |
憑公職人員身份管有國家秘密並在意圖危害國安下,在離開特區時管有資料 | 可判監7年 |
非法披露國家秘密 | 可判監10年 |
管有煽動意圖刊物 | 可判監3年 |
非法披露因間諜活動所得資料 | 可判監10年 |
非法披露看來屬機密事項 | 可判監5年 |
非法披露看來屬機密事項,涉勾結外力 | 可判監7年 |
因意圖危害國安而作間諜活動 | 可判監20年 |
勾結外力,向公眾發布虛假或具誤導的事實陳述 | 可判監10年 |
無合法權限下進入禁地 | 可判監2年 |
不遵守指明人員於禁地驅離的命令 | 可判監2年 |
蓄意在禁地附近作出妨礙 | 可判監2年 |
意圖危害國安而參加或支援境外情報組織,或接受其他利益 | 可判監14年 |
意圖危害國安而損壞或削弱基礎設施 | 可判監20年 |
意圖危害國安而損壞或削弱基礎設施,涉及勾結外力 | 可判終身監禁 |
意圖危害國安而就某電腦或電子系統作出某項行為,並無合理權限,亦危害國安 | 可判監20年 |
境外干預,配合境外勢力意圖帶來干預效果 | 可判監14年 |
參與受禁組織的活動 | 可判罰款100萬元,監禁14年 |
容許受禁組織在處所內集會 | 可判罰款25萬元,監禁7年 |
煽惑他人成為受禁組織成員等 | 可判罰款25萬元,監禁7年 |
為受禁組織牟取會費或援助 | 可判罰款25萬元,監禁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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