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有否追訴期?是否會在不知情下觸犯罪行?國安條例Q&A一文睇
3月19日,立法會全票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順利完成基本法第23條立法,進一步落實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什麼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是否對市民的權利和自由有影響?以下7個Q&A一文答清。
Q:何謂《維護國家安全條例》?
A:基本法第23條規定,香港特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區進行政治活動和禁止香港特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是由香港特區立法會指定的本地法例,以落實基本法第23條的規定。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弁言訂明,《條例》的制定是鑒於國家憲法及以下法律、決定及解釋下有關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以及完善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的要求,包括:基本法,包括當中第23條的規定;全國人大《5·28決定》;香港國安法;及於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上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解釋》。
Q:已有香港國安法,為何仍需要《維護國家安全條例》?
A:就基本法第23條進行本地立法和完善相關維護國家安全法律是香港特區的憲制責任。《5·28決定》第3條和香港國安法第7條重申了香港特區應盡早完成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
2019年港版「顏色革命」雖已平息,但仍危機重重,加上國際形勢千變萬化,危害國家安全的風險每日都存在,為應對持續出現的國家安全風險和威脅,必須把握時機盡快立法。
香港國安法訂立的四類罪行,即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是針對2019年港版「顏色革命」中最為突出的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其中分裂國家罪及顛覆國家政權罪已經針對處理了基本法第23條規定應予立法禁止的七類行為其中兩類行為。
香港特區仍有責任,也有實際需要訂立《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禁止香港國安法規定的四類罪行以外,同樣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Q:什麼是國家安全?
A:《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2條就「國家安全」作出定義如下:「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4條就國家安全的涵義訂明:「在本條例或任何其他條例中,提述國家安全,即提述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在一個國家之內的任何地方,必須適用同一套國家安全標準。香港特區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應同樣適用國家的國家安全標準。
Q:立法是否有追訴期?
A:是次立法所訂立的罪行不會有追溯力,符合《香港人權法案》第12條的規定。
Q:《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是否對市民的權利和自由有影響?
A:《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生效後,市民的權利和自由會受到更大的保障。
維護國家安全立法針對的是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的人,目的是要保護廣大香港市民生命、財產、自由和權利。
香港國安法第4條訂明,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特區居民根據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權利和自由。在進行維護國家安全立法時,必須遵從相關的人權保障原則。
需要注意,根據基本法和有關國際公約的規定,一些權利和自由是可以為達致保障國家安全等正當理由,根據法律受到必要的限制的。
香港國安法第5條規定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應當堅持法治原則。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所訂的罪行明確界定相關罪行的元素(包括犯罪行為和犯罪意圖),精準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亦提供了適當的例外情況及免責辯護,確保任何對個人權利和自由的限制均是合理、必需及相稱的。市民無需擔憂會誤墮法網。
Q:市民是否會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觸犯相關罪行?
A:《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所訂的罪行精準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清楚訂明構成有關罪行的元素和刑罰。控方亦有責任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有相關的犯罪行為和犯罪意圖,被告人才可被法庭定罪。奉公守法的人士不會誤墮法網。
Q:《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是否影響與外國的日常交流?
A:香港是國際化的城市,與其他國家、地區以及相關國際組織有密切的來往和聯繫,這些正常的交流受基本法和香港特區本地法律的保護。《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旨在防範、制止和懲治的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與正常的對外交流有明顯區別。奉公守法的人不會誤墮法網。
(來源:大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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