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鄧炳強:撤銷潛逃者護照非暫時性 考慮禁止申請新護照

【點新聞報道】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今早(12日)續會,逐條審議草案條文。對於草案提出政府有權撤銷潛逃者的護照,有議員建議追加禁止申請新護照,向外界發放明確訊息。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會考慮相關意見。

鄧炳強表示,會考慮禁止潛逃者申請新護照。(點新聞記者麥鈞傑攝)

民建聯黃英豪認為,條例未有限制潛逃者重新申請特區護照,不排除有人會利用漏洞,申請新的護照。他建議,特區政府可參考美國相關法例,吊銷護照的同時,在同一條文內加入限制享有社會福利等權利的條款,以針對此前有人企圖領取消費券或佔用公共房屋的個案。鄧炳強回應指,會考慮不接受申請的條款,又提到法例第87條配合行政手段,已足夠應對上述濫用福利的特殊情況。

黎棟國建議修改或刪走第93(3)條。(點新聞記者麥鈞傑攝)

新民黨黎棟國留意到,第93(3)條訂明,「為免生疑問,任何人不得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條例》第539章第10(1)條,針對上述撤銷或接管提出上訴」,認為法例是自動行使,不涉及入境處處長的決定,自然不會觸發《護照條例》的上訴機制,建議修改或刪走第93(3)條。保安局副秘書長廖李可期則解釋,保安局局長指明該人為潛逃者,就會自動行使相關條文,當局希望透過清晰的內容,避免不必要的法律訴訟產生。律政司署理律政專員蕭敏璇補充指,寫入法例是擔心有市民誤解有上訴權。

葉劉淑儀建議當局列明所有涉及撤銷護照的上訴都不適用於潛逃者。(點新聞記者麥鈞傑攝)

新民黨葉劉淑儀認為,撤銷護照有很大作用,相信潛逃者難以在短期內取得其他地方的身份。她指出,自己與黎棟國的意見相同,認為「第93(3)條是多餘,一般市民不會看得這麼仔細」,而且條文本身沒有域外效力,建議當局可進一步列明所有涉及撤銷護照的上訴,都不適用於潛逃者。鄧炳強表示,會考慮有關意見。

另一方面,葉劉淑儀又關注撤銷護照後,潛逃者歸案後會否恢復護照。蕭敏璇表示,與其他打擊潛逃者措施不同,撤銷護照涉及國家和地區之間的往來,所以不會採取暫時性質,以免出現混淆。鄧炳強補充指,撤銷護照後,當局會通知世界各地的入境機構和航空公司,如果潛逃者有意歸案,可通知特區政府,或到當地的中國大使館,政府會於入境時知會航空公司。

(點新聞記者王俊傑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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