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房屋署「查車」揪富戶 濫用公屋需擔責
文/謝睿婷
登記輪候入住公屋的市民眾多,房屋署會根據申請者提供的資料,將公屋編配給社會上有住屋需要的合資格人士。然而,房屋署公共屋邨的停車場經常泊有各式各樣的名車,令人不禁猜想是否有資產限額早已超出上限的人開名車、霸佔公共房屋。對此,房屋局局長何永賢在本月19日表示,房屋署有權通過運輸署查核公屋住戶擁有的車輛的車價、並將其納入住戶資產的計算當中,從而打擊公屋富戶。
在現行的政策下,在公屋居住滿十年的住戶須每兩年向房署申報家庭入息及資產。若住戶的入息範圍或資產淨值超出公屋入息限額,房屋署會針對住戶的入息範圍,要求住戶繳交較高的租金和差餉。至於擁有物業或家庭入息超逾現行公屋入息限額5倍或總資產淨值超逾現行公屋入息限額100倍的住戶,則需要遷出單位。根據「富戶政策」,需計算在資產總值內的資產項目包括存款、現金及借出的貸款、投資、經營業務的資產、車輛、計程車或公共小巴牌照、物業(包括商用和工業用物業)和土地。所以,公屋住戶擁有的汽車的確屬於資產計算範圍之內,房屋署查核車輛之舉並無不妥。
倘若住戶在申報資產的時候作出虛假陳述或向房屋署隱瞞擁有的房產、資產或入息,根據《房屋條例》第26(1)條和27(a)條,可被控「在提供依據《房屋條例》第 25(1) 條所指申報表指明的詳情時,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作出虛假陳述」或「忽略提供詳情」,有機會被法庭判以監禁式的刑罰和罰款。當然,住戶也會被要求遷出公屋。另外,根據「富戶政策」,若住戶不作出申報,房署也可向住戶發出遷出通知書、要求住戶遷離單位。
此外,近年不少港人將生活重心搬到大灣區,在另有居所的情況下仍然保留原先獲編派的公屋單位。其實,將公共房屋空置也屬於濫用公屋的行為,很大機會被房屋署要求遷出單位。房屋署和住戶簽訂的租約條款第II(20)條規定獲編配公屋的人士和登記同住家屬必須在租貸期開始後一個月內搬入單位並經常持續居住在該址。因此,若房屋署發現獲編配公屋的人士及其登記同住家屬未有經常持續在公屋單位居住,即屬違反租約,房屋署有權向住戶發出遷出通知書。
公共房屋是珍貴而且有限的資源,房屋署在維護公屋資源的合理分配的大原則下通過「富戶政策」的申報機制打擊隱形富戶,又會要求濫用公屋或不再有需要獲編配公屋的人士遷出單位。濫用公屋的行為並不理想,會加長對公屋有殷切住屋需要、現時居住環境惡劣的公屋申請者的輪候時間。作為市民也應自律地避免濫用或霸佔社會資源,幫助社會上有需要的人。
(作者為大律師、法學碩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