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林定國研避免濫用公眾利益作抗辯 鄧炳強澄清遊行集會保障無不同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和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接受傳媒訪問時表示,23條立法不會影響市民的言論及集會自由。(大公報記者林少權攝)

特區政府正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進行公眾諮詢。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和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接受傳媒訪問,逐一回應立法細節問題,強調23條立法完成後,將與香港國安法共同構築起「防護網」,更好保障市民的人權自由和香港的營商環境,為香港帶來持久安寧。

林定國表示,23條訂立後不會影響市民的言論、集會自由。外國領事、外國商會大部分都同意為23條立法是香港的憲制責任,並不會影響做生意。

基本法23條立法其中一個關注焦點,是竊取及洩露國家機密。其實現行的《官方機密條例》,已經有一定條款規管竊取或洩露機密行為,今次23條立法是要將相關罪名重新整合修訂。林定國表示,「國家秘密」必須涵蓋七項事項其中一項,同時亦要在符合「沒有合法權限下予以披露,便相當可能會危害國家安全」的情況下,才屬於「國家秘密」。他重申,是否以公眾利益作為竊取國家機密罪的辯護理由,不同地方做法不同,目前正在研究。他續說,如果披露機密的公眾利益,比維持機密更加重大,相信只會出現在有凌駕性、危急和會影響市民生命安全的情況,辯護理由須列出清晰嚴謹條件,避免被濫用。他指明白公眾關注是否容許以「公眾利益」作為「國家機密」罪的抗辯理由,但強調並不能以單一例子去說明解釋,希望以大原則方面去訂立,令條例更加清晰。

有記者問到,23條成立後市民的集會遊行的權利有否轉變。鄧炳強說,香港國安法明確規定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同時亦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權利和自由。他續說,有關集會或遊行由《公安條例》規管,未來都是沿用《公安條例》去規管遊行示威,必須考慮集會或遊行的秩序及公共安全而發出「不反對通知書」。「集會遊行的保障在23條立法前後完全一模一樣,並無不同。」

確保集會遊行和平安全

至於在遊行期間需要佩戴識別卡牌,鄧炳強解釋說,這是基於《公安條例》為了確保公眾集會及公眾遊行能夠和平、安全、有序和合法地進行。

諮詢文件第7章建議訂立「境外干預罪」,禁止任何人配合境外勢力干預國家或特區事務,禁止任何人干預選舉、立法、司法機關等決定。鄧炳強指出,「境外勢力」可以涵蓋任何外國政府、境外地區或地區當局、境外政治性組織等,及其關聯實體及個人。至於「配合境外勢力」方面,鄧炳強說,「配合境外勢力」可涵蓋參與某項由境外勢力策劃或以其他方式主導的活動;代境外勢力作出行為;在與境外勢力合作下作出行為;在境外勢力控制、監督、指使或要求下作出行為;在境外勢力資助或以其他方式支援下作出行為。

外國政商認同履行憲制責任

此外,行政長官李家超6日親自主持23條解說會,向外國駐港領事、外國商會和本地主要商會代表講解23條立法諮詢文件內容,並解答問題。林定國說,大原則下大家都同意23條是香港的憲制責任,亦應該要做,他們都表達了不同的關注點。他又認為現時諮詢期合適,特區政府有責任盡快完成立法工作。

鄧炳強表示,23條展開諮詢約一星期,已舉辦逾十場交流會,涵蓋外國領事、外國商會、香港商會,不同的專業界別包括法律界、會計界、工程界、教育界等,聽到很多意見,大部分都非常支持23條立法。通過司長與他的解說,社會各界亦都清楚理解23條立法對一般經營生意的人不會有影響,23條立法只是針對極少數意圖危害國家安全的人。他又說,解說工作不會停止,就算訂立23條後,特區政府會持續去推廣國安工作。「未來除了律政司和保安局,其他十四局都會推廣國家安全,包括香港國安法、23條等,會普遍性、持續性去做。」

煽動叛亂罪 要視乎意圖

煽動叛亂是基本法第23條要求立法禁止的行為之一。鄧炳強指出,現行《刑事罪行條例》亦涵蓋部分與23條「煽動叛亂」行為相關的罪行。在香港國安法成立後,曾引用煽動叛亂罪作出檢控,例如羊村案。「在法庭上裁決時提到,散播謠言、錯誤信息或者虛假資料的文宣令到人哋唔再相信甚至憎恨政府,導致嚴重社會動盪和混亂,影響國家安全、領土完整。由此可見,法庭講出了這項法例的重要性及必要性,因此煽動意圖罪是必須(訂立)的。」

針對「港獨」等極端言論

「煽動意圖罪以及表達自由的權利並不可以混為一談。」鄧炳強續說,在基本法、香港國安法,以及將訂立的23條都保障言論自由,歡迎市民向政府提出意見,但提出意見和煽動意圖並不一樣,要看其目的是否意圖、刻意挑動憎恨。他指出,23條是針對少部分意圖危害國家安全的人,大部分人在香港,無論是做生意還是社會各界都是奉公守法,都希望有安穩的環境工作和生活,所以社會各界普遍都支持23條立法。

林定國補充說,煽動意圖罪是沿用及完善舊有法律,根據以前案例,煽動意圖都是極端的言論,例如鼓吹煽動香港獨立、破壞香港憲制秩序。這項條例針對的是極端的言論,目的非常清晰就是想挑動市民的仇恨。

林定國提到,23條要防範煽動性的言論及行為,根據基本法第一條及第十二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香港是一個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因此,如果有人煽動推翻現有制度,不用說23條,香港國安法本身都不允許這件事發生」。但是如果只是說政府做得不好,政府亦希望聽多些市民的意見,香港才會變成更加好的地方,政府一定會抱着從善如流的態度去聆聽各方面的意見。

23條立法Q&A

Q 何為總體國家安全觀?

林定國:總體國家安全觀強調,必須從大局、整體、全面的角度理解和應對這些多變、多樣化,而且常常互相關聯的安全風險。除了政治安全外,還涵蓋多個重點領域,包括軍事安全、經濟安全、數據安全等。香港特區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香港國安法第7條,以及全國人大「5·28決定」都有要求特區政府完善國家安全相關法例,達到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Q 23條的域外適用性是什麼?

林定國: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無論該行為在境外或本地進行,都應合理地予以防範、制止和懲治。23條會就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訂立適當的域外效力。

Q 如何平衡國家安全及被羈留人士的基本權利?

林定國:任何人都有諮詢法律的權利,但這個權利並不是絕對的,參考英國最新的國安法,某些情況可以阻止羈留人士見某位律師或延遲羈留人士見任何律師,以至延長被捕未起訴人士的羈押期限。例如有客觀證據證明羈留人士見律師是一個幌子,其實想通風報信;或者是想讓律師銷毀某些證據妨礙調查工作,所以必須有客觀的證據去限制這項權利。此外也會考慮制定一些把關機制,平衡國家安全及被羈留人士的基本權利。

Q 如何界定煽動意圖罪?

鄧炳強:煽動意圖罪是沿用及完善舊有的法律,同時亦曾引用此法例作出檢控,在法庭上裁決時提到,散播謠言、錯誤信息或者虛假資料的文宣令到他人不再相信甚至憎恨政府,導致嚴重社會動盪和混亂,影響國家安全、領土完整。最主要是看法律原則以及法律條文,以及參考已審判的案件的說法。

(來源:大公報)